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8 证券简称:*ST东安 公告编号:临2015-011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黑高商终字第11号),对公司与东安设备厂的诉讼做出调解。
一、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2014年9月,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哈尔滨东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设备厂”)诉公司支付货款一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披露的《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037号)。2014年11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4-045号)。
二、 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5]黑高商终字第11号),内容如下:
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东安设备厂欠款10,864,480.57元。在公司付款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如公司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双方均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9,543.50元,由公司负担,因东安设备厂已向一审法院预交,故东安动力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一审案件受理费99,543.50元支付给东安设备厂;二审案件受理费99,543.00元,减半收取49,771.50元由公司负担。
三、 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财务部门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款项进行了财务处理,对公司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商终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78 证券简称:*ST东安 编号:临2015-012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
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可能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因公司2012、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若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最终确定为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已分别于2015年1月30日及2月28日刊登了两次关于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4及临2015-006)。
二、股票停牌及暂停上市安排
若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最终确定为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披露2014年度报告之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其他事项
2015年1月21日,公司刊登业绩预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及年报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审计,我公司预计2014年度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0万到4000万之间(详见公司2014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3)。
公司2014年度的准确财务数据将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的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