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9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名,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董事12名,公司董事汪洪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亦未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等提案,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提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201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提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调整为十二个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5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批文。鉴于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已至,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完成,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6年3月28日。
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不变。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关联董事周秉利、李春龙、王胜平、赵殿清、潘瑛、刘志宏回避了表决,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等提案,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4个月内有效,201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变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等提案,将授权有效期变更为12个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5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批文。鉴于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文后,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已至,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延续性,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6年3月28日。
除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5年4月15日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0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15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15日
至2015年4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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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5年3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第1、2项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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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5年4月13日-2015年4月14日
上午8:30—11:00 下午14:30—17:00
(二)登记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东副楼包钢股份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帐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东副楼包钢股份证券部
联系人:邢彤
联系电话:0472-2189530、0472-2189529
传真:0472-2189530
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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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