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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第9项《选举范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与第10项《选举沈一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为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拟差额选举产生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对本通知第9项《选举范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与第10项《选举沈一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同时投同意票,如对该两项提案同时投同意票的,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委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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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之复印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 单位为委托人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15-024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3 月 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陆续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 7 月 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前述规定,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01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财政部2014 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按照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照具体情况修订了公司原有的会计政策。
4、变更日期:从2014年7月1日起。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修改了财务报表,并追溯调整了2013年资产负债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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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仅对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与“其它非流动负债”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除上述调整事项以外,财政部今年颁布或修订的相关准则对公司财务报表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15-025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关系认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权演变过程
公司于2007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赛思”)和宁波司麦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麦司”)一直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郑康定先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普利赛思、司麦司和郑康定先生分别持有本公司4066.44万股、1756.896万股和570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31.006%。
2014年3月17日,郑康定、钱秀珠、曹光伟、曹瑞花、金召康等46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普利赛思100%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为此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17,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提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持有康强电子19.72%股权之普利赛思将成为银亿控股之全资子公司,银亿控股间接持有康强电子19.72%的股权,熊续强先生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5月20日,普利赛思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披露了《关于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1,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4年10月10日,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其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的华润信托·泽熙6期单一资金信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持有本公司1031.00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2014年10月29日,钱旭利及其一致行动人钱静光及宁波依兰雅丝护肤品有限公司、宁波盛光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昊辉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安百利印刷有限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累计持有康强电子股份10,312,836股,占总股本的5%。
2015 年1月20日,普利赛思之控股股东银亿控股与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亿旺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凯能投资有限公司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截止到2015年1月5日收盘,银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康强电子股份49,799,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5%。在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中均将 “普利赛思”表述为“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系银亿控股子公司、康强电子第一大股东,持有康强电子4066.44万股股份”。
截止到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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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30%以上的股东(含其一致行动人)。
二、董事会换届情况
2014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将普利赛思推荐的熊续强先生、张明海先生和司麦司及郑康定先生推荐的郑康定先生、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推荐的严鹏先生、钱旭利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推荐的王孟云先生作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普利赛思推荐的李有星先生、范荣先生和司麦司及郑康定先生袁桐女士、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推荐的杨旺翔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和上届董事会构成情况,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股东大会将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差额选举,选举产生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组成新一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2014年12月16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6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分别为熊续强先生、郑康定先生、严鹏先生、王孟云先生、袁桐女士和杨旺翔先生。由普利赛思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张明海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有星先生因差额选举获得赞成票数最少未能当选;独立董事候选人范荣先生因获得赞成票数未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而未能当选。
根据本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应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需包含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增补1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并及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独立董事尚未选举产生之前,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行,公司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沈成德先生商议,沈成德先生继续留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直至新任独立董事选举产生。
由此可见,公司主要股东中任何一方不存在提名之人选占据公司董事会半数席位之情形。并且,因公司第一大股东普利赛思及其一致行动人推荐的候选人之一张明海先生未当选公司董事,公司主要股东(普利赛思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康定及其一致行动人、钱旭利及其一致行动人、泽熙)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并就任的董事均为1人,未有任何一方在公司董事会拥有超越另一方的表决权优势。
三、关于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情况
2015年3月12日,公司在制作2014年度报告时向普利赛思、银亿控股、熊续强先生发出了《关于征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表述意见的函》,内容如下:
“公司目前正在制作2014年度报告,相关章节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表述,鉴于目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考虑到贵公司的持股情况并结合公司2014年完成的董事会换届情况,特向贵公司及熊总征求意见:是否仍沿用公司之前的描述,将贵公司与熊总表述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5年3月24日,普利赛思向公司回函,意见如下:
“1、目前,我公司及其行动人合计持有贵公司49,799,54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4.15%,为贵公司第一大股东。我公司对上述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已于2015年1月20日在《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报告书》中披露,我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对此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同时披露。
2、请贵公司及法律顾问、保荐机构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做好相关核查及信息披露工作。”
鉴于此,公司请本公司之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进行核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5】第0034号),结论如下:
“综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情况分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康强电子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0%以上之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康强电子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康强电子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存在提名之人选享有的董事会表决权超过其他方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4、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康强电子任何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均无法独立以自身享有之表决权使康强电子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有效决议;
5、康强电子不存在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6、康强电子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普利赛思股权转让前后未发生变化,该等人员均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中任职。
综上,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以及本所律师对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人员安排、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理解,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强电子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综合上述情况,经本公司审慎判断,本公司认为,目前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关于征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表述意见的函》
3、普利赛思《关于征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表述意见的函》的回复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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