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5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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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扩建3,500万平方米高比容腐蚀箔生产线项目已经停止投入,本年度效益与预计效益不具可比性。
[注2]:扩建2,100万平方米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项目尚未全部完成,本年度效益与预计效益不具可比性。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14年度
编制单位:广东东阳光科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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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5-13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分析、比较和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本次私募债”),具体方案为:
一、基本情况
1、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并将根据未来市场情况及企业资金需求具体确定;
2、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期,并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未来的市场情况具体确定;
3、 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具体利率以定向投资人与公司签订的《定向发行协议》为准;
4、还本付息方式:结合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私募债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6、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者;
7、 决议有效期限: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私募债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顺利发行,在取得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办理本次私募债发行具体事宜授权的前提下,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本次发行私募债下列具体事宜:
(1)、授权办理本次私募债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向相关监管部门报批,确定相关中介机构、具体发行总额、发行时间、发行条款、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区间等;
(2)、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5)、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8)、上述授权在本次私募债发行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在本次私募债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九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及接受发行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5-14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基金权益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深圳市前海九派东阳光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99%权益;转让价格总计19,800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背景概述
2014年7月2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阳光科”)召开第九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市九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临2014-37号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深圳市九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的公告》)。2014年7月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拟设立并购基金进行了登记备案,并购基金名称:“深圳市前海九派东阳光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认缴出资额:30,000万元;实缴出资额:20,000万元;东阳光科出资19,800万元,占投资基金规模99%;深圳市九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占投资基金规模1%。
为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加快现有产业升级和未来核心产业发展,公司拟将持有投资基金99%权益以2014年度投资基金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公司占投资基金权益比例来计算收购金额,总计19,800万元转让给深圳市中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二、交易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中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路嘉洲富苑B座6D
法定代表人:王洪兵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前海九派东阳光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九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7月4日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行和募集基金);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交易标的的权属说明: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权益占比: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投资基金规模99%;深圳市九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占投资基金规模1%;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投资基金2014年度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财务指标如下: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221,502,899.07元;净资产:200,000,000.00元;营业收入:24,987,600.00元;净利润:21,502,899.07元。
投资基金2014年度收益已根据合伙人出资份额进行分配,2014年12月31日至公告之日,投资基金未进行任何投资行为。
四、权益转让协议书
(一)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中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权益转让
甲方愿意将其持有投资基金99%的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3、权益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持有投资基金99%的权益,根据投资基金《合伙人协议》约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19,800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19,800万元,现甲方将其持有投资基金99%的权益以人民币19,800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权益转让款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上述受让款后协助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甲方保证其拟转让给乙方的权益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权益没有设定质押,保证权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有关投资基金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权益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企业在权益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投资基金投资人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5、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乙方逾期支付受让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7、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
六、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加快现有产业升级和未来核心产业发展,公司决定将所持有投资基金权益进行转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权益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投资基金任何权益,不存在为投资基金提供担保、委托投资基金理财以及投资基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七、上网公告附件
《深圳市前海九派东阳光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5】第1002号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公告编号:2015-15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21日 10 点 0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21日
至2015年4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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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九次董事会、2015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十次董事和第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东阳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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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出席会议的股东需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同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函;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三)登记时间
2015年4月21日早上9:00-10:00。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铁生先生、王文钧先生;
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联系传真:0769-85370230。
六、 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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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科 编号:临2015-16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28日,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四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八届十三次监事会,监事吕根品、张高山、马江龙、吴天贤、吴磊到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根品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大于3000万元且大于公司净资产的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此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金占用情况说明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运作情况发表审核意见》(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14年运行情况,监事会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要求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了各项决议,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和会计资料,认为公司能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拥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较为规范。
三、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和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年,公司收购了香港南北兄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宜都东阳光化成箔有限公司25%股权、乳源东阳光电化厂10%股权、宜都东阳光高纯铝有限公司25%股权、韶关东阳光电容器有限公司45%股权,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主营业务收益。
收购行为符合公司利益,未发现违规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事宜。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在关联交易决策、监督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对公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信息,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公司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