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签署的代理销售服务协议,自2015年3月31日起,本公司将增加中金公司代理下列基金的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512)、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代码:160513,C类基金代码:160514)、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515)。
有关详情敬请咨询中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访问中金公司网站:http://www.cicc.com;或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登录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era.com了解有关情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支付宝理财专户
对博时旗下部分基金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暂停使用支付宝理财专户对按销售服务收取销售费用的基金进行认购、申购、定投交易的网上支付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影响的投资者
使用支付宝理财专户开立了本公司直销交易账户个人投资者。
二、受影响的基金
按照销售服务费收取销售费用的基金受到影响,当前受影响的基金有: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A类、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B类、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B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B类、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C类、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基金A类、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基金B类、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基金A类、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基金R类、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基金(LOF)C。
三、受影响的业务
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将暂停对受影响的投资者使用支付宝理财专户办理上述受影响基金的进行认购、申购、定投交易,赎回交易不受影响。
四、其他事项
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请广大投资者做好相关安排。如有需要,请使用我司开通了直销网上交易的其他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增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业务恢复前,如有按照销售服务费收取销售费用的基金发行,亦应将受到影响。投资者可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发 [2008]第3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 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国投中鲁"(股票代码600962)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采用中基协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
在"国投中鲁"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发 [2008]第3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 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中恒电气"(股票代码002364)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采用中基协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
在"中恒电气"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3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基金募集情况
■
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2)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