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号编号:2015-01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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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的“元”均指人民币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受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滑的影响,公司触控显示模组等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以及综合春节放假等因素,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亏损。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号编号:2015-01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于2015年3月26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诉状等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有关当事人
1、原告方
原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高公司”)
公司住所: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付高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2、被告方
被告一: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赤壁开发区”)
住所:赤壁市经济开发区中伙园区107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洪金虎,系该委主任
被告二: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M-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魏连速,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
依据此前公司与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及赤壁开发区与公司子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宇顺”)签署的《赤壁宇顺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赤壁开发区需按照协议要求为赤壁宇顺代建工业厂房,代建厂房所需工程款由赤壁开发区负责支付,赤壁宇顺在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向赤壁开发区清偿。赤壁市开发区因此委托博高公司建设有关工业厂房,现双方就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博高公司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赤壁开发区和公司共同承担未支付的工程款项等。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赤壁开发区于2012年8月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2、依法判决赤壁开发区支付原告工程款14,346,958.00元(其中包括已开工建设未完部分及所投入材料损失等约270万元),并由赤壁开发区承担14,346,958.00元的利息约70万元。
3、依法判决赤壁开发区向原告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
4、依法判决被告二(宇顺电子)与赤壁开发区对上述第2项及第3项诉讼请求共同承担责任。
5、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一)公司未和原告博高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公司不应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但是,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制订应诉策略,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虽然公司认为不应当成为本次诉讼的主体,不应承担责任,但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实践中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
(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37-2号)、《举证通知书》([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37-2号)、《传票》([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37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