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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5-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1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诉讼涉及工程进度款162,619,519.8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0年9月,本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喜瑞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本公司向喜瑞地产投资建设的兰溪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小区工程提供总承包施工服务。合同签署后,本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开展了工程建设。因喜瑞地产拖欠公司工程款,2014年6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喜瑞地产支付拖欠本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27,406,606.61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案件。后经协商,公司与喜瑞地产等达成和解,于2014年7月签署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主要约定:喜瑞地产承诺在2014年8月20日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本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于十五日内复工。2、如喜瑞地产逾期未付的,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三联”)、自然人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2,000万元的本金、利息、以及为追索该款项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3、浙江三联对本公司的全部工程款项(包括工程款结算款本金、利息、损失补偿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还对工程欠款利息结算、诉讼费等事项作了约定。

      《和解协议》签订后,本公司于2014年7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浙金民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回对喜瑞地产的起诉。公司相关起诉及撤诉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6月24日及2014年7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撤诉公告》。

      因喜瑞地产等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行相关义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本公司的起诉申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因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未能履行给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本公司向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喜瑞地产向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62,619,519.81元。2、判令喜瑞地产依据2014年7月签订的《和解协议》,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2,000万元进度款为基数按月息1.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喜瑞地产依据2014年7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原告为追索2000万元进度款及上述第2项款项而支出的律师费用56万元。4、判令喜瑞地产依据2014年7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34.4万元。5、判令浙江三联对上述第1至4项请求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6、判令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对上述第1项请求中的2,000万元工程进度款以及第2、3项请求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12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业主单位破产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2年与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南置业”)南南置业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其提供世博花园1期(镇海大道北侧2号地块)、2期(镇海大道北侧1号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服务。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并指定“世博花园”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该事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2015-009号)。

      本公司按照对南南置业开发的世博花园1期、2期项目的工程核算,于2015年3月30日向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本公司享有的债权2.75亿元,破产管理人已接收本公司相关申请材料。

      因公司对世博花园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认为公司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南南置业破产对公司经营总体影响不大,但其最终处理对公司财务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