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的
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7 证券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码:2015-026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的
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郭洪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54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郭洪斌、陆勇、何静蔚、苏杰、张一满、李爽、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祥禾”)和天津富德伟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天津富德”)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园国旅”)70%股权,并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九泰基金慧通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深圳前海瑞联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联投资”)、冯滨和白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该等非公开发行新增的股份已于2015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新增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方所出具的承诺情况如下:
1、关于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郭洪斌承诺其持有的竹园国旅股权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已满12个月,其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在法定锁定期满后,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中的35%(2,113,340股)自动解禁,余下65%未解锁股票(3,924,775股)按业绩实现进度在满足条件后分三次解禁,股份解锁比例在竹园国旅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每期最多可解锁比例为:17.05%、21.31%、26.64%。陆勇、何静蔚、苏杰、张一满、李爽、上海祥禾和天津富德等7名发股对象承诺,其持有的竹园国旅股权在本次发行完成前不足12个月,其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
九泰基金(九泰基金慧通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瑞联投资、冯滨和白斌承诺认购配套融资所涉及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
本次新股发行过程中,本公司已为上述发股对象办理股份锁定手续,上述承诺处于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2、关于竹园国旅业绩的承诺及补偿措施
(1)承诺净利润数
竹园国旅原股东承诺竹园国旅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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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补偿方式
本次补偿义务人为郭洪斌、陆勇、何静蔚、苏杰、张一满、李爽合计6名自然人交易对方。
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的情形,众信旅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按照协议规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及应补偿的现金数(以下简称“应补偿现金数”),向补偿义务人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并在需补偿当年的众信旅游年度报告公告后一个月内由董事会审议股份补偿相关事宜,并全权办理对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事宜。
补偿期限内每个会计年度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上述公式所称补偿期限为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三个会计年度。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补偿义务发生时,补偿义务人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众信旅游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补偿义务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仍不足弥补应补偿金额的,补偿义务人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众信旅游进行补偿,并应当按照众信旅游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向其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每名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本次交易前该名补偿义务人持有竹园国旅股份数÷本次交易前全体补偿义务人持有竹园国旅股份数)-该补偿义务人已补偿股份数。
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其通过本次收购获得的新增股份总数。
(3)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
补偿期限届满后,众信旅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当年度竹园国旅审计报告时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出具竹园国旅年度审计报告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参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程序另行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人另需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4)补偿股份的调整
各方同意,若众信旅游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其按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众信旅游;若众信旅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全体交易对方承诺:“本人/机构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机构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郭洪斌等8名交易对方不拥有或控制与众信旅游或竹园国旅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为避免与众信旅游、竹园国旅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郭洪斌、陆勇、何静蔚、苏杰、张一满、李爽、上海祥禾和天津富德8名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本次重组前,除竹园国旅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本合伙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竹园国旅或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众信旅游本次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认购方,冯滨就避免与众信旅游同业竞争事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作为众信旅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众信旅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众信旅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众信旅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众信旅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众信旅游,以避免与众信旅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众信旅游及众信旅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众信旅游本次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认购方,白斌就避免与众信旅游同业竞争事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作为众信旅游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众信旅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众信旅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众信旅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众信旅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众信旅游,以避免与众信旅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众信旅游及众信旅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5、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可能与众信旅游发生的关联交易,充分保护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利益,郭洪斌、陆勇、何静蔚、苏杰、张一满、李爽、上海祥禾和天津富德8名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与众信旅游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对前述行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九泰基金(九泰基金慧通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瑞联投资、冯滨、白斌4名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与众信旅游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次交易前,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交易(如有)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6、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
全体交易的全体交易对方承诺:
本人/本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7、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全体交易对方承诺:“本次重组前,竹园国旅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竹园国旅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合伙企业承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并尽可能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的独立性。”
九泰基金(九泰基金慧通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瑞联投资、冯滨、白斌4名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次重组前,众信旅游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完全分开,众信旅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并尽可能保证众信旅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的独立性。”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8、关于无违法行为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全体交易对方确认: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3、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9、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
本次交易全体交易对方承诺:
1、对于本人/本企业所持竹园国旅的股权,本人确认,本人已经依法履行对竹园国旅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竹园国旅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本企业持有的竹园国旅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人所持竹园国旅股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众信旅游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10、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关于本次认购事宜的承诺
2014年12月10日,九泰基金出具《关于本次认购事宜的承诺函》,确认:拟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众信旅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认购方自有资金,不存在通过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形成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该资产管理计划来源于众信旅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来源于竹园国旅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14年12月10日,瑞联投资出具《关于本次认购事宜的承诺函》,确认:华泰瑞联将在众信旅游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时实缴不低于4,000万元出资,以使本公司有足够资金履行认购合同。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通过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形成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不存在来源于众信旅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来源于竹园国旅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瑞联投资与众信旅游、众信旅游实际控制人、众信旅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与竹园国旅、竹园国旅实际控制人、竹园国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2014年12月10日,冯滨出具《关于本次认购事宜的承诺函》,确认其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通过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形成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
2014年12月10日,白斌出具《关于本次认购事宜的承诺函》,确认其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通过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形成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2707 证券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码:2015-027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9次会议审核通过了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方案。2015年3月11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54号)核准批文,核准公司向郭洪斌发行6,038,115股股份、向陆勇发行56,365股股份、向何静蔚发行56,365股股份、向苏杰发行56,365股股份、向张一满发行56,365股股份、向李爽发行56,365股股份、向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203,799股股份、向天津富德伟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00,635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74,79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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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总股本中含90万股系2014年12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2、间接持股情况
白斌系公司股东九鼎投资的委派董事,九鼎投资持股1,9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股对象中,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股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冯滨和董事白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1、直接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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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总股本中含90万股系2014年12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3月27日(新增股份登记申请完成),白斌系公司股东九鼎投资的委派董事,九鼎投资持股3,825,063股,同时九鼎投资与本次配套资金认购方之一九泰基金(九泰基金慧通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381,309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87%。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