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46 股票简称:仙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2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已于2015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15:00至2015年3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工业园区(城东)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寿纯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19,74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4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9,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9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3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9,74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5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3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3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11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3%;反对2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9,5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7587%;反对2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4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寿纯、曲立荣夫妇与烟台仙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股东为关联方,共持100000000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97%;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197%;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74,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75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银行借款相关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6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股东提交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调研情况、日常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已于2015年3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杨依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