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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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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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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5-020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2: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星期一)下午15:00时至2015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2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2,71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89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2,66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83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下同)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万宏源欧俊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荣、张树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92,7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92,7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92,7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92,7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92,7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12,800,000.00元。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本次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92,7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2,7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2,7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广告、代居民收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删除:代办代收电信收费业务(以工商登记为准)。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等事宜,授权期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起六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2,7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同意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单项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2,7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鉴于公司“超市扩建技术改造”募投项目已完成,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使用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相应利息、理财收益等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