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5-009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4号)核准,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向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魏立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5,891,98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6,999,997.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907,999.9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0,091,997.82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5年3月26日到位,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5)验字A-0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截止2015年3月26日的存储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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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与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应彪、陈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5-010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05,891,980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6.11元/股
2、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已于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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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05,891,980股
3、发行价格:人民币6.11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6,999,997.80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6,907,999,98元
6、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40,091,997.82元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福证券”)
8、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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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行对象持股限售期满后,其所持股份的转让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的“闽华兴所(2015)验字A-002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证报告》,截至2015年3月25日止,华福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6,999,997.80元(人民币陆亿肆仟陆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柒元捌角)。2015年3月26日,华福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根据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的“闽华兴所(2015)验字A-0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3月26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5,891,98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人民币6.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6,999,997.8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6,907,999.9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0,091,997.8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05,891,98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534,200,017.82元。此次变更后,发行人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449,114,574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手续于 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东百集团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际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方案一致;发行人本次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丰琪投资”)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向其关联方的借款,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也不存在由发行人提供担保和有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本次发行对象其余9名自然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即魏立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该等人员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其家庭成员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由发行人提供担保和有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之一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系自然人郑淑芳出资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来源于该自然人,不存在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需要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2)本次发行对象之一丰琪投资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和向其关联方的借款,其余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其家庭成员提供的借款,所有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也不存在由发行人提供担保和有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3)本次发行对象之一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系自然人郑淑芳出资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来源于该自然人,不存在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需要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4)本次发行对象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105,891,980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105,891,98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0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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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90号滨江丽景临江园4号楼01店面
法定代表人:施文义
注册资本:人民币42,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对商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至2029年7月23日
2、魏立平
魏立平,男,52岁,博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副董事长、总裁。2002年至今历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3、薛建
薛建,男,60岁,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副总裁。1993年至1997年6月,在上海虹桥友谊商城工作,曾任董事、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2000年12月,曾在上海置地广场任总经理;2000年12月至2001年6月,在上海友谊欧洲商城工作,曾任总经理;2002年至2010年8月,在福州大洋百货历任店长、总店长;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在大洋百货集团任招商总监,现任公司副总裁。
4、宋克均
宋克均,男,50岁,本科学历,审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总监;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任公司董事、审计总监,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5、刘夷
刘夷,男,37岁,大专学历,在读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年7月至2012年12月任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3年1月起任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6、李鹏
李鹏,男,52岁,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起历任发行人总裁助理,现任发行人副总裁。
7、孙军
孙军,男,45岁,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3月至2009年7月任东百元洪店总经理,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东百集团招商三部总监,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任东百元洪店总经理,2014年5月至今任东百集团总裁助理。
8、聂慧
聂慧,女,37岁,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东百东街店总经理。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任公司营销部企划经理,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任东百东街店副总经理,2011年3月至今任东百东街店总经理。
9、翁祖翔
翁祖翔,男,43岁,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任东方东街店物业经理,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任东方东街店副总经理,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任东方东街店总经理,2014年5月至今任东百元洪店总经理。
10、刘晓鸣
刘晓鸣,女,45岁,EMBA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任发行人东百东街店副总经理,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任公司营销部总监,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任发行人厦门明发店总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发行人东百红星店总经理。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魏立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为公司高管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10名发行对象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 10 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截止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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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股份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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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05,891,98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49,114,574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丰琪投资认购95,891,980股。发行前丰琪投资持股比例为29.20%,发行后持股比例为43.67%,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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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总体财务状况得到优化与改善,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提升。以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测算基础,以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40,091,997.82元为测算依据,本次发行后,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将由63.27%降为53.68%。
(二)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东百大厦B楼改扩建项目、厦门蔡塘社区发展中心项目、福州东百红星购物中心项目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主营业务仍为零售业,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仍为丰琪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郑淑芳,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发行后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未来公司将继续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公允,并对关联交易予以充分、及时披露。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保荐代表人:张应彪、陈伟
项目协办人:路昀
项目组其他成员:曹珍、韦玮、冯思诚、郑珊、李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电话:021-20655317
传真:021-20655300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明德
签字律师:章晓洪、梁瑾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三)审计机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林宝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延东、陈依航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七-九楼
电话:0591-87852574
传真:0591-87840354
(四)验资机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林宝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延东、陈依航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七-九楼
电话:0591-87852574
传真:0591-87840354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闽华兴所(2015)验字A-001号验资报告;
(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三)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报备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5—011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控股股东
认购股份豁免要约事宜之律师专项
核查意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4号)文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琪投资”)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95,891,980股,持股比例将由29.20%增至43.6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批准丰琪投资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丰琪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可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针对上述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意见全文详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5—012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签发的《关于核准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1424号)批复文件,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5,891,980股,并已于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322.2594万元。
现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9,114,574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4,322.259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4,322.2594万股。
现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449,114,57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49,114,574股。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