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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5-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桂东电力 股票代码:600310 编号:临2015-033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2214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号),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

      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任你公司监事的莫运忠,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10月间兼任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董事。2002年3月至2014年8月任你公司监事的岑晓明,自2013年12月起兼任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莫运忠、岑晓明上述兼职期间及其后12个月,你公司与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010至2013年,你公司对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37亿元、2.75亿元、2.75亿元和8,797.47万元,分别占经审计的当年年初净资产的36.52%、23.58%、14.87%和2.83%。你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二、部分重大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3年11、12月,你公司与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正菱集团”)签订了4份向其采购煤炭、机床,金额合计20,084万元的采购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日期分别为2014年2月、2014年5月和2014年6月;同时你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了上述货物的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合计21,582万元,交付货物日期分别为2014年3月、2014年5月和2014年6月。由于柳州正菱集团未履约,已导致你公司应在2014年3月交付货物的2笔金额合计为6,123万元的销售业务出现违约,并且你公司也已经知晓柳州正菱集团基本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从未披露已出现和可能出现无法按约定时间向下游客户交付货物的违约风险。2014年5月12日,你公司就与柳州正菱集团贸易业务纠纷,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直至2014年5月23日,你公司才公告法院裁定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情况。

      你公司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梳理,补充披露有关信息,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学习,强化有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意识,认真完善和落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你公司应当于2015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向投资者深表歉意,并将按照警示函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向广西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