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等,但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
□《通知》提升了保险公司的话语权,投资账户的设立、变更、分立等事项,符合通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即可,无需事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剑鸣
保监会昨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投连险账户投资进行松绑。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投资范围大幅度拓宽
记者查询了保监发〔2000〕26号之《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20%。
显然这一规定不再适宜。
新的办法规定,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
所谓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投资账户的流动性,保监会规定,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投资账户建立初期、10个工作日内赎回比例超过账户价值10%时、投资账户清算期间,投资账户可以突破上述有关流动性管理的比例限制,但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保监会指出,保险公司已设立的配置资产包含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账户与新办法不符的,应做好衔接工作。2015年10月1日起,不得向该类投资账户转入资金。
账户的事险企说了算
相比此前,此次最大的不同是保险公司话语权更大。
旧条例明确,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宜,应当事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连结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亦同;保监会可以限制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
新的通知明确,投资账户的设立、变更、分立等事项,应当符合通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保险公司在设立、变更、分立投资账户时,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上季度末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公司或B类公司;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保险公司应在不迟于投资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时,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材料:投资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说明;账户说明书,应包含账户特征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范围及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账户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方案、主要投资风险、资产托管情况、账户独立性与防范利益输送说明等。
市场人士认为,政策的变化充分表明保监会坚守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调控。同时,强调公开信息披露,强调设立防火墙等方式,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