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锐 ○编辑 全泽源
千呼万唤始出来。伴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的一纸通知,并购重组所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期纳税终于成为现实。
“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已先行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背景下,本次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合理的税负原则,完善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落至资本市场,个税递延纳税新政的实施对提高并购重组运作效率、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提高个人参与兼并重组积极性,都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某券商资深并购人士如此表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30日发布的《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资料显示,所谓“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继企业所得税后,上述新政也是两大部门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面向全国的推广适用,在减轻个人纳税负担的同时,对民间个人投资行为将起到明显的促进、引导和激励作用。”北京一位财税专家向记者表示。
而在业内人士眼中,本次政策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的又一重大举措。早在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便下发通知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包括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且收购企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等条件满足时,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所得实行递延纳税;而在去年末下发的通知中,两部门又大幅调低了相关门槛,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并同时明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则进一步覆盖到个人群体。
事实上,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采取递延纳税一事,业界此前已有“呼声”。就在今年两会期间,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欧阳泽华结合实际监管工作,建议授权财税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完善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建议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求,对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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