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5-009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5年3月4日发布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详见公司临2015-4号),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4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停牌期间,本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一、重组框架介绍
(一)主要交易对方
目前初步确定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关联方及拥有标的资产的第三方。
(二)交易方式
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三)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从事智慧城市相关业务。
二、本次重组的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进展如下:
(一)公司目前正在与相关交易对方开展沟通、协商工作,但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意向协议。
(二)公司组织的相关中介机构均已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有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三)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说明
公司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程序复杂,标的公司数量较多,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大,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交易对方较多,公司与各交易对方就交易合同部分条款尚未达成一致,交易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仍需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复牌。
四、申请继续停牌时间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3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5-010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阿尔斯通仲裁案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Alstom 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简称“阿尔斯通公司”)与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就阿尔斯通新加坡仲裁案及针对《和解协议》生效日阿尔斯通应知或已知的脱硫技术相关业务引起的系列诉讼和争议达成最终全面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年,阿尔斯通公司就与本公司的专利技术许可费纠纷事宜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于2010年1月18日、2010年4月14日、2010年7月12日、2010年10月11日先后作出了仲裁编号为2006年第08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根据裁决,仲裁庭判令本公司向阿尔斯通支付以下费用:
1、2005年技术许可费,计2,085,737美元;
2、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交易损失赔偿金,计18,620,000美元;
3、2010年后“中国境内”的损害赔偿金,计5,946,684美元;
4、4,319,320.69美元和132,595.62新元,包括:(i)上述第1-3项所列本金在裁决前的利息,计1,377,438.10美元;(ii) 阿尔斯通为了对网新向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抗辩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计268,399.45美元;(iii)阿尔斯通的律师费、专家费用和有关费用,分别计1,820,920.11美元(路伟律师费及垫付款)和416,569.50美元(KPMG专家费用);(iv)仲裁员费用和SIAC管理费用,分别计306,946.98美元和113,829.00新元;以及(v)阿尔斯通的律师费及垫付款、KPMG专家费用以及阿尔斯通向SIAC预付费用在裁决前的利息,分别计129,046.55美元和18,766.62新元;
5、以28,029,859.10美元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按年化5.33%的利率自201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为避免疑义,计算至2011年3月31日的金额为1,788,696.66美元);以及
6、以2,941,882.59美元和132,595.62新元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按年化5.33%的利率自2010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为避免疑义,计算至2011年3月31日的金额为112,554.01美元和5,073.00新元)。
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08年11月14日、2010年2月4日、2010年7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11年11月15日,阿尔斯通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承认与执行申请书》,请求在中国境内承认与执行上述仲裁裁决。2013年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1)浙杭仲确字第7 号],作出裁定:驳回阿尔斯通公司的申请;对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案件受理费用由阿尔斯通公司承担。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013年1月,香港法院颁发《押记令》,限制本公司处置所持有的网新(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香港”)95%的股权,直至上述仲裁裁决的判定款项完全清还。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1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013年8月,阿尔斯通公司认为本公司未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呈请香港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的规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盘。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10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014年1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做出裁决:驳回阿尔斯通公司对本公司进行清盘呈请的请求,清盘呈请的法院及律师费用由阿尔斯通公司承担。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14年11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和解情况
2015年3月31日,阿尔斯通公司与网新集团、本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作为和解对价,网新集团将总共向阿尔斯通公司支付6,000,000美元,由两部分组成,主要条款如下:
1、与阿尔斯通仲裁案相关的和解对价金额5,000,000美元:其中网新集团全资子公司Honesty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Limited 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已向阿尔斯通支付2,000,000美元的和解诚意金,网新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应于《和解协议》生效日后三十日内向阿尔斯通公司支付剩余的3,000,000美元。阿尔斯通公司应在收到款项后十五日内撤销对网新香港的押记令。
2、针对《和解协议》生效日阿尔斯通应知或已知的脱硫技术相关业务争议和解对价金额1,000,000美元,在阿尔斯通撤回在保加利亚的上诉后四十(40)日内,由网新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支付。
在网新集团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下,阿尔斯通公司及其关联方应放弃针对网新集团、网新科技及其关联方的阿尔斯通仲裁案及脱硫业务相关的权利与主张,并向网新集团、网新科技及其关联方承诺:阿尔斯通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在世界任何地方或国家执行裁决;不再就阿尔斯通仲裁案相关权利与主张启动任何法律行动;终止在世界任何地方或国家就阿尔斯通仲裁案及脱硫业务的相关权利与主张对网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起任何主张、要求、行动或起诉。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2008 年8 月18 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将承担阿尔斯通仲裁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已将上述三方协议生效日(2008年8月18日)之前发生的损失部分计75,780,431.75元,计列2009年营业外支出75,780,431.75元。根据上述三方协议和网新集团的承诺,该等损失实际由网新集团予以承担,故本公司相应地将该等款项同时计列其他应收款—网新集团75,780,431.75元,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75,780,431.75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期末美元汇率折算调整后其他应收款—网新集团为67,909,619.20元。
鉴于阿尔斯通公司与网新集团、本公司已达成和解,阿尔斯通公司与本公司的专利技术许可费纠纷就此终结。因此,本公司将冲减2014年度其他应收款—网新集团67,909,619.20元,冲减其他应付款-阿尔斯通公司67,909,619.20元,并确认营业外收入69,483,122.78元,冲减资本公积69,483,122.78元。
四、备查文件目录
《Settlement Deed(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