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1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13: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日15:00至2015年4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2、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梅渚镇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亚波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总数414,013,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48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93,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404,419,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0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93,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议案5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14,013,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4,013,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4,013,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4,013,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013,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93,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东大会决定以2014年末总股本773,158,5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77,315,853.1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为1,546,317,062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207,112,723.3元结转下一年度。
此外,为保证本次转股及变更登记工作顺利完成,同意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人办理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本转增、《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及变更工商登记等。
6、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013,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应收票据质押项下的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013,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013,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013,8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93,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向曙光、任穗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