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52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上银行统称“开户银行”或“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根据规定于2015年4月2日分别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9350101047777711,截至2015年4月1日,专户余额为1,959,999,992.57元。
2、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358610100100198886,截至目前,本专户余额为零元,待公司董事会作出募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的决议后,由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中划付至本专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移动终端应用大尺寸蓝宝石晶片项目” 、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智能移动终端应用大尺寸蓝宝石晶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红、彭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股票简称:天通股份 股票代码:600330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通股份
股票代码:6003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因非公开发行股份使公司股份增加,天通高新虽然所持股份总数增加,但因增加幅度未达到股本总额增长幅度,致使所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潘建清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街道世纪花园*幢4**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因非公开发行股份使公司股份增加,潘建清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4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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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天通高新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清
注册资本:壹亿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8100004656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民营
主要经营范围:高新技术、贸易业投资开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技术推广服务。
经营期限:1999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48171546487X
股东:潘建清、杜海利
(二)潘建清基本情况
姓名:潘建清
性别:男
住所:海宁市海州街道世纪花园*幢4**室
最近5年工作经历:天通股份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天通高新执行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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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杜海利系潘建清之配偶,上述系本次发行前股权结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天通高新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建清控制的下属企业。除天通高新、潘建清、杜海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潘建清家族成员即母亲於志华、弟弟潘建忠和妹妹潘娟美同样持有上市公司部分股权,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上述潘建清家族成员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天通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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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天通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智能移动终端应用大尺寸蓝宝石晶片项目。智能移动终端应用盖板量较大,其潜在的巨大市场前景已经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并得到了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建清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智能移动终端大尺寸蓝宝石材料的增长潜力。因此,天通高新(潘建清之控股公司)决定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支持上市公司实现快速发展。由于其他社会投资者参与认购,天通高新在参与认购后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有所降低,但仍为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潘建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无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其在上市公司已拥有的权益或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64881.84万股,天通高新持有公司97,468,175股股份,占发行前股本总数的15.02%;潘建清先生持有公司47,755,150股股份,占发行前股本总数的7.36%;天通高新、潘建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本总数的31.3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3047.1442万股,天通高新持有公司107,968,175股股份,占发行后股本总数的13.001%,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潘建清持有股数不变,仍为47,755,150股,持股比例被动减少至5.75%,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天通高新、潘建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后股本总数的25.73%。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天通高新以现金认购天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1050万股,其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但事前承诺认可并接受本次询价结果,即2015年3月18日投资者竞价结果11.01元/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通高新持有公司股份97,468,17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468,175股。天通高新持有天通股份中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数为880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3.5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潘建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7,755,15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潘建清先生持有天通股份中用于质押登记的股份数为80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23%;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数为3975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13%。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天通高新之营业执照
2、天通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3、潘建清先生的身份证明
4、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5、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清
2015年4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潘建清
2015年4月2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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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建清
日期:2015年4月2日
附表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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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潘建清
日期:2015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