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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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者在15:00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与转换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申购金额的大小,将申购费用划分为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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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将赎回费用划分为五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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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构成。
(2)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3)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适用基金:本基金份额开通与旗下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投瑞银信息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国投瑞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另外,本公司已在直销渠道开通旗下基金跨TA转换业务,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 杨蔓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7.2 非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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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业务内容仅为提示,请以代销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5年4月9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于2015年4月9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已推出的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部分同时含定投),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基金2015年4月9日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若在当日申购时间截止后,本基金接受的有效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总金额未超过20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予以确认。若在当日申购时间截止后,本基金接受的有效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总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正常将不晚于2015年4月14日退还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将自2015年4月10日起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期间单个账户每一开放日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
(4)本基金取消或调整2015年4月10日起的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5年3月7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