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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
    2015-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 005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9日开市起复牌。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金城股份”) 于2014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7),公告称,公司接到股东高万峰的告知函,函件称,因其个人借款纠纷,纠纷中的债权人向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法院立案后提出对高万峰名下财产实施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衡阳中院受理其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1月28日下发《2014衡中法诉保执字第136号》,查封冻结高万峰名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0,802,254股,冻结期限为2014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相关内容请见公告。

      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民事调解书》((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167号),其主要内容为,股东高万峰与其债权人经衡阳中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高万峰承认欠债权人借款本息现金人民币共计134,888,000元整,因无现金支付上述款项,高万峰同意将其有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划转至债权人名下,冲抵借款本息134,888,000元。本次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63,120元,由高万峰负担。

      上述案件中的债权人已向衡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高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中院已于2015年3月30日向债权人下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5)衡中法执字第9号),决定立案执行。通知书也已送达本公司。高万峰持有的金城股份30,802,254股股份尚未过户。

      2015年3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转来的司法轮候冻结数据,公司股东高万峰所持的30,802,254股金城股份股票于2015年3月30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司法轮候冻结。

      2015年4月7日,公司收到股东高万峰转来的兰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5)兰立保字第22号),该裁定内容主要为,因债权人与朱祖国、高万峰等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兰州中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朱祖国等人价值860万元的财产或高万峰名下持有金城股份3,246,750股股票中价值860万元的股票。

      该3,246,750股股票为被申请人高万峰替朱祖国代为持股。2013年9月3日,朱祖国向高万峰提供1000万元借款,并签订协议约定18个月内还款,若借款期限已满但高万峰未能还款,自高万峰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七日内,将高万峰持有的金城股份(证券代码000820)的股票按照3.08元/股计算,折合324.675万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给予甲方以抵扣全额借款。若在此时点上市公司按重整计划完成重组且遵循《一致行动人协议》高万峰名下股票已由限售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高万峰配合朱祖国完成更名过户;若重组尚未完成,则上述标的股票转为由高万峰代朱祖国持有(以下简称“代持股票”),视为高万峰履行完毕还款义务。 双方均遵守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与张寿清于2012年10月26日签署的《关于共同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致行动协议》。该笔贷款已于2015年3月2日到期,高万峰未能如期偿还。自2015年3月9日起,高万峰持有的3,246,750股金城股份股票性质转为由高万峰代朱祖国持有。

      兰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冻结、查封、扣押朱祖国等人价值860万元的财产或高万峰名下持有金城股份3,246,750股股票中价值860万元的股票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高万峰所持的全部30,802,254股金城股份股票已于2015年3月30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司法轮候冻结。

      截至目前,高万峰持有本公司30,802,25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7%。

      公司将督促各方妥善解决相关事项,积极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因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9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