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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41版)
    2015-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41版)

    ●报备文件

    (一)华电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华电重工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三)华电重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2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机械”)提供担保。

    ●本次为重工机械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为重工机械提供担保的在保余额为5,000万元(不含本次)。

    ●重工机械没有为本次担保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目前公司在保项目没有逾期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重工机械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10,000万元,用于开立保函、承兑汇票以及流动资金贷款。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向银行提供担保。

    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10,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次担保事项。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就本次担保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工机械,2004年4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马耀芳,注册资本10,000万元,住所及经营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景顺路8号,经营范围为起重运输设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金属结构制品、发电成套设备制造;机电工程承包;机电工程产品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主营业务包括高端钢结构产品及物料输送设备生产制造。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重工机械资产总额51,465万元,负债总额30,81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4,000万元),净资产20,65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9.87%。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46,849万元(经审计)。

    重工机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不属于关联交易。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10,000万元;

    担保期限:保证期限以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与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期限相匹配,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担保费用:本次担保不向重工机械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协议:除上述担保内容外,担保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约定由公司、重工机械、银行等三方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董事会意见:本次为重工机械向银行申请10,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可以加强重工机械独立承揽外部项目能力,缓解其资金压力,有益于重工机械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1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1%,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另外,重工机械经营情况不断提升,其申请的信用额度和经营实际相匹配,代偿风险较小。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10,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能够有效地解决其资金需求问题,有利于其更好地完成2015年经营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保荐机构意见:华电重工为下属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益于重工机械持续稳定发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内部制度规定。鉴于重工机械经营情况不断提升,其申请的信用额度和经营实际相匹配,代偿风险较小,不会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37,6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5%。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7,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5%。目前在保项目没有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报备文件

    (一)华电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华电重工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三)华电重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21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5,20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4]118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42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4,58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12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4]第1-0008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于2014年12月4日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时的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账号金额(元)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110906781410918733,693,800.00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20000017039383896688812165,220,000.00华电重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692735237546,886,200.00华电重工物料输送系统核心产品扩能及配套项目、华电重工高端钢结构产品扩大产能项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际募集资金量与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不等时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计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
    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30,000.0022,226.002,534.0054,760.00
    华电重工物料输送系统核心产品扩能及配套项目280.0030,472.00--30,752.00
    华电重工高端钢结构产品扩大产能项目280.0023,656.62--23,936.62
    华电重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61.009,445.004,721.002,095.0016,522.00
    补充工程项目运营资金15,108.003,501.38--18,609.38
    合计15,929.0097,075.0026,947.004,629.00144,580.00

    (二)实际募集资金量与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不等时的安排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如果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募集资金项目的轻重缓急具体安排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前期已经以自筹资金进行的实际投入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本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52,022,772.06元,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1-00416号审核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方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2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重工”)进行增资。曹妃甸重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5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置换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华电重工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保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作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等,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电重工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监事会意见

    2015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曹妃甸重工装备制造基地二期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1-00416号);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报备文件

    (一)华电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华电重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华电重工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22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戴启波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8日收到戴启波先生的书面辞职函。戴启波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有关规定,戴启波先生的辞职函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戴启波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与实施、推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公司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运作、登陆资本市场后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中作出卓越贡献,有力地推动公司深化改革、加强创新、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科学决策。公司及董事会对戴启波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财务总监许强先生暂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戴启波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23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不再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国资委令第5号)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等文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公司原审计机构大信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满5年,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经与大信事务所友好协商,公司不再续聘其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审计服务。

    二、拟聘请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经多方比对和综合研究,拟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另外,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2014年1月修订)》等文件规定,公司需于2015年聘请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公司拟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立信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立信事务所于1927年创建于上海,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起,立信事务所在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签发国内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排行榜上一直居于首位,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公布的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排名第四位。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15年3月1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立信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机构独立性,其上市公司报表审计业绩和品牌良好,同意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2、公司独立董事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前,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不再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国资委、财政部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超过5年。对于拟聘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我们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有机构独立性,其上市公司报表审计业绩和品牌良好,审计费用合理,同意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2015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报备文件:

    (一)华电重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华电重工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三)华电重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