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7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8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7日15:00至2015年4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六路85号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丽华女士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 股东人数 | 股份总数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现场参会 | 3 | 142,851,350 | 34.04% |
网络参会 | 6 | 97,500 | 0.02% |
合计 | 9 | 142,948,850 | 34.06%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9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42,900,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票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42,900,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票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3、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142,900,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票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42,900,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票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5、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42,900,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4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9.95%;反对票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0.05%;弃票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 %。
6、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42,900,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票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42,900,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票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9.95%;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4.51%;弃票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54%。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42,900,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弃权票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9.95%;反对票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4.51%;弃票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5.54%。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作2014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秦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