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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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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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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5-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重要声明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摘要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备查文件。

      特别提示

      1、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60,000,000股

      发行价格:9.68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580,800,000.00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573,935,000.00元人民币

      2、新增股份上市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股份60,000,000股,将于2015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新增60,000,000股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在上市首日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3、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4年6月30日,发行人以现场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其相关事宜。

      2、2014年7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其相关事宜。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5年1月1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

      2、2015年2月1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5号)核准。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1、2015年3月26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确认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80,800,000.00元全额汇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15]京会兴验字第01010012号)。

      2、2015年3月27日,中金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6,000,000.00元后的574,800,000.00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2015年3月30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16010001号),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3月27日,发行人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80,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65,000.00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3,935,0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000.00元,余额人民币513,935,000.00元转入资本公积。

      4、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4、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4月1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孙河生、王毅刚、李雪、张海汀、王全共9名自然人,其中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作为一致行动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所有认购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7月1日),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9.6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较本次非公开发行日(发行缴款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12.56元折价77.08%。

      本次非公开发行日前,公司尚未发布2014年利润分配及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2014年7月1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不存在对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的情形。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6,000万股,具体如下:

      ■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孙河生、王毅刚、李雪、张海汀、王全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七)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80,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86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73,93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壮大公司资本实力,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前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共享。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总数为9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为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孙河生、王毅刚、李雪、张海汀、王全等9名发行人之自然人股东。

      黄松: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XX号,1963年出生,本科学历,给排水高级工程师,为公司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曾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1981年至1986年分别在河南油田钻井公司、采油工艺研究所工作,任技术员;1986年至1998年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工作,先后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职;1998年10月起历任惠博普有限董事长、总经理;自2009年9月本公司成立至至2015年3月,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白明垠: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XX号,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机械工程高级工程师;1990年至1998年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测试中心工作,担任主任工程师等职;1998年10月起历任惠博普有限董事、副总经理;自2009年9月本公司成立至2015年3月,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潘峰: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关南里XX号,197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注册自动化系统工程师;1993年至1998年先后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研究室、仪表室工作,担任助理工程师等职;1998年10月起历任惠博普有限董事、副总经理;自2009年9月本公司成立至2015年3月,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肖荣:中国国籍,住所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XX,1963年出生,本科学历,油气集输高级工程师;1981年至1989年在河南油田设计院工作,1989年至2001年1月在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工作,先后担任工艺室主任、院副总工程师、院长助理等职;2001年7月起历任惠博普有限董事、副总经理;自2009年9月本公司成立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孙河生:中国国籍,住所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XX,1966年出生,毕业于西北建筑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本科学历,给排水高级工程师。曾在中国石化河南油田设计院从事给排水设计工作。2000年2月起到惠博普有限,担任研发中心经理,从事油田地面工程设计及新技术研发工作,有较丰富的工程设计经验与产品开发能力,主持、参与了本公司天然气处理、含油污泥处理、油罐清洗等重要产品的开发,获多项国家专利,担任本公司研发中心经理,2013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毅刚: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创新园XX号,1966年出生,本科学历,自动化仪表高级工程师。1989年参加工作,曾任河南油田采油二厂仪表自动化工程师,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仪表自动化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职。2001年8月起到惠博普有限工作,历任工控部经理、设计所副所长等职,现任公司油气工程事业部经理,2009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

      李雪: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XX号,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机械设计专业工作,2002年起到惠博普有限工作,历任惠博普有限项目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9年9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4月起至今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其他公司或企业担任职务。

      张海汀:中国国籍,住所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XX号,1967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就职于中国石化河南油田技工学校、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2003年起到惠博普有限工作,曾任惠博普有限设计所所长,2009年9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全:中国国籍,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号,1962年出生,本科学历,历任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职,上海纽福克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4年荣获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青年科技奖。2003年6月到惠博普有限工作,历任董事、副总经理等职,2008 年9 月起担任惠博普有限监事,2009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二)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限售期

      ■

      前述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黄松持有公司股份76,626,0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6.82%;白明垠持有公司股份58,05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2.74%;潘峰持有公司股份45,346,5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9.95%;肖荣持有公司股份39,474,0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8.66%,上述四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9,496,5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48.17%;王毅刚、王全为公司监事,并分别持有公司1.82%和1.60%的股份;孙河生、张海汀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分别持有公司2.84%和1.60%的股份,李雪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雪为公司原副总经理,并已于2014年4月辞去该职务,辞职后李雪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持有公司1.53%的股份,上述认购方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14年,前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014年,前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发生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①安全生产抵押金

      为保证公司各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2014年度公司管理人员对其负责区域的项目预缴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抵押金。截至2014年末,白明垠、潘峰、肖荣、王毅刚垫付的安全质保金余额分别为2万元、0.4万元、1.4万元和0.6万元。

      ②股东借款

      2014年,发行人控股股东黄松、白明垠、肖荣、潘峰向发行人提供股东借款,金额分别为2亿元、0.3亿元、0.75亿元和0.95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尚未偿还前述股东借款。前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五)发行对象及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后,亦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本次发行前,上述股东持有公司219,496,5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17%;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60,000,000股,其中,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合计认购5,071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上述股东持有公司270,206,5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2.40%,仍处于控股股东地位。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认为:“惠博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定价、发行对象选择及股票配售在内的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购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1、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可以实施本次发行。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复的要求。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复的要求。

      4、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为境内投资者,且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复的要求。

      5、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文件合法有效。”

      第二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注:截至2015年3月13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

      注:截至2015年4月1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截至2015年4月1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化情况

      ■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对公司其它方面的影响

      1、对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夯实资本实力,为公司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以及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因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导致的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

      2、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为60,000,000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将相应增加,发行人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本次发行前,上述股东持有公司219,496,5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17%;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60,000,000股,其中,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合计认购5,071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上述股东持有公司270,206,5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2.40%,仍处于控股股东地位。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不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产生影响。

      5、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公司资本结构更趋稳键,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公司偿债能力,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6、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资本实力增强,补充流动资金后,财务费用得以控制,公司的融资能力大大提高,为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优化产品结构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撑,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有望进一步增加,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也将获得提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7、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由于利用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同时,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并间接增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对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60,000,000股,募集资金净额573,935,000.00元,总股本增加至515,625,000股。以公司2014年9月30日的基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经模拟计算,本次发行前后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下:

      ■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以及2013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一)主要合并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二)主要财务指标

      ■

      注:每股收益等指标与上市公司历次年度报告可能存在差异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前年度调整所致,前述指标按照发行前股份数量进行测算,若非完整会计年度,周转率指标年化处理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详见本公告书全文。

      第四节 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80,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86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73,93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壮大公司资本实力,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公司已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20000002708300004025005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

      第五节 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对上市的推荐意见及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一、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2014年7月,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中金公司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公司的证券发行,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中金公司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上市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上市推荐意见

      中金公司认为:惠博普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惠博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金公司愿意推荐惠博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 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60,000,000股股份已于2015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2015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在上市首日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4、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5、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6、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7、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0、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1、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