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广告
  • 5:新闻·市场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专版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更正公告
  •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的公告
  •  
    2015年4月10日   按日期查找
    B6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69版:信息披露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更正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更正公告
    2015-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科技 编号:2015-016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5年3月28日发布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中,因工作疏忽,出现部分错误,现做如下更正:

      年报第四章中,4.1.1.2收入

      2、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因素分析

      2014年度全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3,314.29万元,同比上升了21.09%,主要原因为公司加大对国内外市场特别是国内市场及高档产品的开发,收购世纪长龙后,公司开始双主业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

      4.1.1.3 成本

      (1)成本分析表

      单位:元

      ■

      4.2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主营业务分行业和分产品情况的说明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上述更正内容主要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分类列示更正,2014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不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没有影响。上述内容同时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相应地方一并更正。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表示歉意,并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科技 编号:2015-017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书面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5年4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7人。董事陈瀚海、黄春洪因公出差,未授权公司其他董事参与本次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钱文龙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的报告》的议案(《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全文见当日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下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8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2014年5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4年6月6日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于2014年10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瀚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36号)核准,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陈瀚海、武汉中科农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科”)、无锡中科惠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中科”)、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德中科”)、厦门拉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拉风”)、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锦麟”)、陈亮持有的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长龙”)100%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支付购买上述股权的现金对价。具体为收购世纪长龙100%股权所需支付对价合计47,000万元,其中65%的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合计发行42,907,3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12元;另35%的对价以现金支付,合计支付16,450万元。

      标的资产的评估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7,213.47万元,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47,000.00万元。

      (1)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世纪长龙100%股权情况

      单位:万元

      ■

      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收到陈瀚海、武汉中科、无锡中科、常德中科、厦门拉风、上海锦麟、陈亮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4,290.73万元,同日,世纪长龙100%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到本公司名下。

      2014年10月31日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公W[2014]B111号)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共募集股款人民币30,550.00万元,其中计入股本4,290.73万元。

      2014年11月5日,本公司完成对世纪长龙原股东所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手续。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4,290.73万股仅涉及以发行股票形式购买世纪长龙100%的股权,未涉及募集资金的实际流入,不存在资金到账时间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购买资产配套资金情况

      2014年11月19日,本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新股16,519,82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08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49,999,992.8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589,427.0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410,565.84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了“苏公W[2014]B122号”《验资报告》。2014年11月21日,公司完成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手续。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与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塘桥支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3,941.06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0.00万元。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具体如下:

      ■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用于以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世纪长龙100%股权。2014年10月30日,世纪长龙股权已全部变更登记至本公司名下,变更后,世纪长龙已变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的差异及原因说明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不存在差异。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三、超募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2。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用于以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世纪长龙100%股权。2014年10月30日,世纪长龙股权已全部变更登记至本公司名下,变更后,世纪长龙已变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世纪长龙重组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8,178.32万元,交割基准日(2014年10月31日)净资产为22,521.75万元(未经审计),较重组基准日净资产增加了4,343.43万元,增幅为23.89%,增长的主要原因为世纪长龙经营实现净利润所致。根据本公司与与陈瀚海、陈亮、厦门拉风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进行补偿测算的对象为本公司注入世纪长龙100%股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5,850万元、7,605万元。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苏公W [2015]E1177号”《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世纪长龙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541.09万元,超过承诺数1,041.09万元,净利润承诺已经实现。

      六、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七、 期后事项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期后事项。

      八、 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9日批准报出。

      附表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9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

      注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对标的资产未来三年的盈利进行承诺并作出可行的补偿安排。根据公司与陈瀚海、厦门拉风、陈亮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本次交易对方陈瀚海、厦门拉风、陈亮向公司承诺如下: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净利润不低于4,500.00万元、5,850.00万元、7,605.00万元。

      注2: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苏公W [2015]E1177号”《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世纪长龙原股东承诺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500.00万元,实际实现净利润5,541.0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超过承诺数1,041.09万元,净利润承诺已经实现。

      股票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9

      债券代码:122142 债券简称:11鹿港债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鹿港科技”)于2012年4月23日发行的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4月23日支付公司债券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鹿港债(122142)

      4、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75%,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4月23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4月2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4月23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4月23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4月23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7.75%,每手“11鹿港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7.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9.7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22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4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鹿港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鹿港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2.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鹿港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77.5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1鹿港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鹿港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工业区

      联系人:邹国栋

      电话:0512-58353258

      传真:0512-58470080

      (二)主承销商

      名称: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室

      联系人:刘艳辉

      电话:010-88091694

      传真:010-88091790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