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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9 股票简称:三元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0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4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申请。2014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4]1222号文《关于核准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公司发行不超过612,557,426股A股股票的申请。

      2015年2月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分别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本次发行价格为6.53元/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12,557,426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991.78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27,811,255.74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972,188,736.04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15年2月3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第01950002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原计划的“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乳粉加工厂项目”变更为“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乳粉、25万吨液态奶搬迁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新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三元”),投资总金额约16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12.78亿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河北三元(“甲方”)及保荐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丙方”)于2015年4月9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乙方”)在北京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中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乳粉、25万吨液态奶搬迁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艳萍、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河北三元与瑞银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