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长百集团 编号:临2015—020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4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公司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议案>。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陈爱国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不再参加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奇力资本创投投资(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增补孔鑫明先生(简历见附件一)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因此,原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修改为:
鉴于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征求股东单位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九人组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以下人员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邓天洲先生、黄博先生、林大湑先生、诸佛清先生、孔鑫明先生、孙永成先生、陈宋生先生、陆人杰先生、苏大卫先生,其中:陈宋生先生、陆人杰先生、苏大卫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上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除了上述议案的修改,于2015年4月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详见同日发布的编号2015-021号《长百集团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1日
附件一:
孔鑫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3月生,大学学历;曾任浙江省建德市严州中学教师,浙江建德竹垫厂厂长,浙江双明电器厂厂长;现任浙江奥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长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1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24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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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陈爱国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不再参加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奇力资本创投投资(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增补孔鑫明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提交到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子议案12.05——《选举陈爱国先生为公司董事》修改为《选举孔鑫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三、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15年4月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4月24日 14 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会议中心会议楼一层第五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24日
至2015年4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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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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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