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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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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15-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5—015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均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预付款及代理出口损失合计405,842,243.40元;利息或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27,309,486.72元;诉讼费用。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2014年9月底,公司已对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合计计提坏账准备13001.59万元。本次重大诉讼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依据诉讼进展情况,待损失可预计时,按照相关制度补提坏账准备,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减少。

      自2012年起,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东方”)及下属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浩业”)、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供应链”)、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舒博特”)、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陆续分别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日集团”)开展出口、内贸、融资租赁业务合作。2014年9月,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对索日集团的到期债权全部出现逾期,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就逾期具体情况发布了公告。随后,公司同索日集团进行了积极沟通和协商,探讨了各种债务清偿方案,并对原业务项下保证人的资产、其他担保资产开展了尽职调查,多次协商还款方案和敦促落实还款措施,但因债务人的诸多原因,未能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公司损失,近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索日集团及相关担保人提起了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

      二、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2号案件

      1、原告方:浙江东方

      2、被告方:索日集团、吴海滨、上海索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索日”)、上海海弗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弗兰”)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索日集团支付货款54,333,751.96元及逾期利息5,982,662.81元;吴海滨、上海索日、上海海弗兰承担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

      2014年2月起,公司同索日集团签订了多份业务合同,约定公司向索日集团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为保障债权,公司与吴海滨、上海索日、上海海弗兰签订了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合同。后公司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索日集团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公司于近日对索日集团及各担保人提起诉讼。

      (二)(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9号案件

      1、原告方:东方浩业

      2、被告方:索日集团、吴海滨、上海索日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索日集团支付货款50,801,657.08元及利息3,135,400.13元;索日集团以其质押的股权承担清偿责任;吴海滨、上海索日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起,东方浩业同索日集团签订了多份业务合同,约定东方浩业向索日集团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为保障债权,东方浩业与吴海滨、上海索日、索日集团签订了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合同。后东方浩业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索日集团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东方浩业于近日对索日集团及各担保人提起诉讼。

      (三)(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0号案件

      1、原告方:东方浩业

      2、被告方:索日集团、上海索日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索日集团返还预付货款、代理业务损失共计175,758,545.69元及资金占用费等费用合计11,031,931.21元;索日集团以其抵押资产承担清偿责任;上海索日承担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2012年起,东方浩业与索日集团开始开展代理出口合作业务,双方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及多份补充协议。后东方浩业向索日集团预付了货款,2014年8月经双方确认,索日集团尚有1.67亿元的货物未能向东方浩业交付。双方随后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终止协议,约定索日集团应向东方浩业返还预付货款,并支付相应费用。同时,依照合同约定,东方浩业给索日集团代理的部分业务中未实现的收汇也应由索日集团负责赔偿。此外,为保障债权,东方浩业同索日集团、上海索日签订了抵押、保证等担保合同。因索日集团一直未能返还前述款项,故东方浩业于近日对索日集团及担保人提起诉讼。

      (四)(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1号

      1、原告方:东方供应链

      2、被告方:索日集团、上海索日、吴海滨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索日集团支付货款49,084,000.00元及违约金3,565,971.33元;吴海滨、上海索日承担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起,东方供应链同索日集团签订了多份业务合同,约定东方供应链向索日集团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为保障债权,东方供应链与吴海滨、上海索日签订了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合同。后东方供应链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索日集团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东方供应链于近日对索日集团及各担保人提起诉讼。

      (五)(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8号

      1、原告方:杭州舒博特

      2、被告方:索日集团、上海海弗兰、上海索日、吴海滨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索日集团支付货款55,454,904.00元及利息3,593,521.24元;吴海滨、上海索日、上海海弗兰承担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起,杭州舒博特同索日集团签订了多份业务合同,约定杭州舒博特向索日集团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为保障债权,杭州舒博特与吴海滨、上海索日、上海海弗兰签订了保证、股权质押等担保合同。后杭州舒博特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索日集团却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故杭州舒博特于近日对索日集团及各担保人提起诉讼。

      (六)(2015)杭上商外初字第646号

      1、原告方:国金租赁

      2、被告方:上海索日、索日集团、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滨、田甜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上海索日支付到期、未到期租金合计19,459,564.67元及名义货价950,000.00元;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在索日集团付清款项前归国金租赁;索日集团、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滨、田甜承担担保责任;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国金租赁同上海索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国金租赁依照合同履行完毕了相应义务,而上海索日在支付了6期租金后,未再继续支付租金。故国金租赁于近日对上海索日及各保证人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起诉后,已经对索日集团、上海索日及其他担保人的相关资产进行了保全。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2014年9月底,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已经对索日集团的应收款项进行了坏账计提,合计计提坏账准备13001.59万元(具体情况请见2014年10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4—034号公告)。本次重大诉讼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依据诉讼进展情况,待损失可预计时,按照相关制度补提坏账准备,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减少。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2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2、(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3、(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4、(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5、(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3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6、(2015)杭上商外初字第646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