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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5-034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或“本公司”指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0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15:00至2015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理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4月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其他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6、会议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东大街127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65 人,代表股份148,154,0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14%。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147,416,7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8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49人,代表股份737,3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共56人,代表股份1,333,1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7%。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595,8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1%;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共49人,代表股份737,3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6%。

      公司董事长杨迎春先生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3、审议通过《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4、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5、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6、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参会代表充分讨论,同意对2014年度利润作如下分配:以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8,41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人民币(含税),共分现金红利8,524.8万元,经过本次分配后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28,41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8,416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6,832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148,154,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3,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8、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严格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及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审计的各项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审计服务。经与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及内审部门沟通,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10、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1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1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风险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1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对外股权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14、审议通过《关于进行证券投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17、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对外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141,4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0,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0股,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

      四、独立董事分别向股东大会作2014年度述职报告。

      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内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蒋宝强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