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调整发行底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3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调整发行底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由29.81元/股调整为29.71元/股。
根据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和2014年10月10日分别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6,000万元,按照发行底价29.81元/股计算,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2,140,221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65,241,8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9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该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4月9日实施完毕。由此,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9月25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9.62元/股。2014年9月10日,公司201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议案;2014年9月25日,转增实施完毕。据此,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的底价相应调整为29.81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如有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对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发行底价调整为29.71元/股。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现金红利)/(1+总股本变动比例)=(29.81-0.10)/(1+0)=29.71元/股。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