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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7版)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成立时间:2007 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注册资本:47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858126

      联系人:王瑛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0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4208)、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9,546.0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497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黄贞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78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A类份额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50)/1.00=99,059.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99,059.90份A类份额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A类份额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1%,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99,90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90+50)/1.00=99,950.1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99,950.10份A类份额基金份额。

      b.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份额10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9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大于或等于9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下转2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