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转46版)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编号:临2015-007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独立董事胡厚智先生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独立董事孙曜先生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3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14年4月9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5人,委托出席1人,独立董事胡厚智先生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独立董事孙曜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志波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批准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2014年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7,752,081.3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55,546,789.67元,减2014年公司已实施对股东分配4,721,760.00元,2014年度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203,072,948.37元。拟定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36,088,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21,76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98,351,188.37元结转至下年度。
截至2014年末,公司资本公积金为7,198,505.11元,拟定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通过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会议决定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对公司2015年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合计为45万元,审计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需对审计费用进行调整,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所持新疆众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处置的议案
自2009年5月24日起,公司所持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众和)股份全部解禁流通。2014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新疆众和股份12,753,691股;2015年1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新疆众和股份5,310,000股,本次减持后,公司持有新疆众和股份77,672,324股,占新疆众和现总股本的12.11%。根据规定,新疆众和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27日、2015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变动情况的提示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新疆众和股份77,672,324股(其中含15,600,000股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占新疆众和现总股本比例12.11%。为适应公司运营实际需要,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所持新疆众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处置做出决策,由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具体如下:
1、处置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交易(具体处置方式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后实施)。
2、处置期限: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3、处置权限:由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市场情况,负责处置的决策计划和实施,具体为:(一)不出售,继续持有;(二)部分出售,拟订处置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后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通过关于2015年申请授信事项的议案
2014年度公司未与商业银行发生信贷融资业务,期末无贷款余额。为适应公司运营发展需要,公司2015年度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的担保方式主要以公司所持有的对外投资股权等资产作为抵(质)押物。在授信额度内,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合同。同时,会议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具体授信业务。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0)》)。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0)》)。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通过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将于2015年5月11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一届董事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及股东单位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刘志波先生、施阳先生、高云飞先生、陈赞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胡厚智先生、孙曜先生、吴革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吴革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见附件2)。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产生之日方自动卸任。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和监事津贴事项的议案
鉴于董事在公司运营发展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决策风险;监事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参照辖区上市公司发放的津贴标准,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向公司第九届董事、监事发放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0元人民币(税前)。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通过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9)》)。该项关联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之(二)款规定,故本次董事会决议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通过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
为充分运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资产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具体如下:
1、投资产品:仅限于购买理财产品、参与新股申购或配售以及现金管理类产品。
2、投资额度:不超过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该投资额度资金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暂时性闲置流动资金。
4、投资期限:单个投资产品最长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审批与执行
(1)本次投资议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超过该审批期限或发生与本次投资决策相关的调整事项,则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司总经理在投资额度内审批每一笔投资金额及投资事项。
(3)公司业务部门及经办人负责具体操作投资事项。
6、风险与防控
(1)投资风险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且投资品类存在浮动收益的可能,可能存在实际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2)风险防控措施
1、公司投资业务部门拟定购买理财产品、参与新股申购或配售以及现金管理类产品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公司业务部门及经办人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状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及时采取相应赎回措施;同时定期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总投资情况,并报送董事会备案。
3、公司风控内审部负责对短期投资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投资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履行的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全面检查,报送董事会备案。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安全性高的短期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在投资期限和投资赎回灵活度上做好合理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求,并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会议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理财投资的具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5-011)》)。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9日
●报备文件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志波先生:1963年12月出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烟台大学经济系教师、山东烟台金海物业公司总经理、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总经济师。公司第四届、五届、六届、七届和八届董事会成员,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3年6月至今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志波先生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施阳先生:1968年9月出生,上海交通大学船舶及海洋工程学士,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海南省轮船公司、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四届、五届、六届、七届和八届董事会成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06年6月至今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施阳先生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高云飞先生:1970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2000年8月至2004年10月在西南证券昆明营业部工作;2004年11月至今在公司工作;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7年4月至2012年5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4年5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高云飞先生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4、陈赞泽先生:1964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1984年8月至2003年3月在龙陵县财政局工作,历任龙陵县财政局企业财务科副科长、科长;龙陵县县乡企业开发公司总经理、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3年3月至2006年10月任龙陵县发展计划局、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2006年10月至2010年10月任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科科长、保山市中小企业投资咨询中心主任。2010年10月至今任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陈赞泽先生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胡厚智先生:196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学士,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2001-2003年任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经理;2004-2005年任北京九鼎合一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2005-2008年任北京万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至今任兴边富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1年至今任兴边富民(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至今任新疆兴边富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至今任兴边富民(北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7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胡厚智先生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孙曜先生: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硕士研究生。1996-2000年任日本英之杰株式会社经理;2000-2004年任丹麦迈克罗机械公司总监;2004年至2014年12月任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月至今兼职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孙曜先生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吴革先生:1967年5月出生,先后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和对外经贸大学,理学学士、会计学硕士、经济学博士。2002年5月至2008年5月曾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六、七届理事会理事;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革先生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现提名胡厚智先生、孙曜先生、吴革先生(以下简称“被提名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胡厚智先生、孙曜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吴革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吴革先生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吴革先生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吴革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9日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胡厚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厚智
2015年4月8日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孙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曜
2015年4月8日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吴革,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会计系教授。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革
2015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编号:临2015-008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监事沈毅敏先生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监事会,授权委托监事会主席汪洪生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15年3月3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15年4月9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2人,委托出席1人,监事沈毅敏先生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监事会,委托监事会主席汪洪生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汪洪生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并对2014年年度报告提出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及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将于2015年5月11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一届监事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及股东单位推荐,公司监事会提名张艳女士、郭庆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通过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4月9日
●报备文件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艳女士,1975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2008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2014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张艳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郭庆先生,1971年2月出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郭庆律师曾供职于国家政法机关,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先后工作于中伦律师事务所和浩天律师事务所,2008年1月加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至今。现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独立委员。
郭庆先生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 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09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截至目前,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保山辖区内独立的发电及供电企业,公司水泥业务日常生产运营用电必须全部向该公司购买,该项交易存在必要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5年4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之(二)款规定,故本次董事会决议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对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之十七),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所列交易事项,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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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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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530500000000448
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杨思锋
注册资本:26803.3047万元
成立日期:1996年10月21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发电、供电;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发电供电相关物资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主要股东: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2014年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单位: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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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之(二)款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2015年度公司向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力,用于水泥业务日常生产运营。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小堡子
2、用电性质:大工业用电
①行业分类:水泥制品 ②用电分类:大工业用电
③负荷性质:一般负荷 ④生产班次:三班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有二个受电点,10KV受电变压器容量为 1250+315+500千伏安,实际投入容量为 2065KVA。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以10 KV电压等级,由35kV小堡子变电站10KVB128#、B422#开关向用电方供电。
2、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若违反供电营业区管理的有关规定,供电方有权停止对用电方供电。
(三)供电的要求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若遇特殊情况,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调度处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计量方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有功、无功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双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10KV高供高计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35KV小堡子变电站10KVB128#,电流互感器变比150/5A,电压互感器变比10KV/0.1KV,倍率3000倍。B422#开关柜上,电流互感器变比75/5A,电压互感器变比10kV/0.1kV,倍率1500倍。
4、上下网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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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在供电方或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6、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经供电方同意后进行校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 5个工作日内,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7、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时应达到0.9。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收费标准
(1)供电方按照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全市销售电价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13]763号)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新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注:受电容量合计达到315KVA(含315KVA)以上大工业用电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2065KVA。即月基本电费为: 2065KVA ×25.00元/KVA.月=51625.00元/月(按实际投入容量征收)。
供电有功电价:
丰水期(5月26日至11月25日)执行电价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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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执行电价均含0.02元/千瓦时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055元/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4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008元/千瓦时、价格调节基金0.005元/千瓦时。
枯水期(11月26日至次年5月25日)执行电价如表
■
注:以上执行电价均含0.02元/千瓦时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055元/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4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008元/千瓦时、价格调节基金0.005元/千瓦时。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当用电方功率因数低于0.9时按照原水利部、国家物价局[19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对购电方实行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电费的60%预收当月电费,并于当月25日8:00时抄表结算当月电费,并在下月5日前结清当月电费。用电方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务必对电费结算核实,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付款。
(2)用电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逾期不交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停电处理。
(3)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设在35kV小堡子变电站10KVB128#、B422#开关出线桩头为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备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安全责任划分协议书》供电方永昌分公司另文与用电方签订。
(八)约定责任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3、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5、根据供电方式的要求,用电方必须与供电方另文签办双电源供电手续。
(九)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除电网事故外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造成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用电方擅自改变运行方式,变更供电容量,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01月0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须办理续签手续,在新的合同没有签订前,此合同仍然有效。原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书》终止执行。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二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6、本合同附件包括:⑴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⑵双电源供电手续
⑶安全责任划分协议书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供用合同签署日期:2014年4月9日双方签署《高压供用电合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保山辖区内独立的发电及供电企业,公司水泥业务日常生产运营用电必须全部向该公司购买,该项交易存在必要性。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9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四)《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G15010306B128B422001)
股票代码:600883 股票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10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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