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5-016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4月9日上午0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7名董事现场参与了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公司(母公司数,下同)实现净利润 5,795,129.69 元, 加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 209,036,110.45元,计提盈余公积579,512.97 元,减2013年度现金分红61,425,009.52 元,公司2014年底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总计为152,826,717.65元,资本公积余额为216,332,361.25元,盈余公积余额为58,690,895.59元。为使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董事会提出以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767,812,619 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共计分配利润84,459,388.09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仍有未分配利润68,367,329.56 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董事会提出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项目拓展投资计划的议案》,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现状,为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2015年重点拓展区域拟优先选择我公司已进驻的长沙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的商业项目,其次是长三角、环渤海地区以及已有项目所在的省会城市的合适项目。新拓展项目土地及土地相关投资总额不超过25亿元。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以下相关机构执行2015年度房地产项目拓展投资计划,具体如下: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超出上述年度房地产项目拓展投资计划总额的前提下,授权经理办公会决定新的投资项目,并自主签署相关协议。如超过上述投资计划总额的,按照现行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基于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2015年对子公司全年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49亿元的担保事项;在上述全年担保额度内,单笔不超过12亿元的担保事项,由董事长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单笔超过12亿元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如超过上述额度的担保事项,按照现行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累积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5,150万元,其全为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担保金额,约占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92.09%。同时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2015-018号《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2015-019号《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2015-020号《关于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十二、审议并通过《未来三年(2015年至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关联董事翟美卿女士、修山城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2015-021号《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公告》;
十四、决定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通知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2015-022号公告《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5-017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4月9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4名监事现场参与了本次会议,全体董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能让公司股东共享经营成果,符合中小股东利益。
三、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1)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按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审阅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后认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自我评价意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现状。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将主要的经营单位纳入了内部控制规范和评价的范围,这些单位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监事会对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的利润分配政策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无异议。
六、审议并通过《未来三年(2015年至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此议案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明确了分红标准和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同时建立了利润分配机制的监督约束和调整机制,可以满足中小股东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要求。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5-018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考虑到公司部分银行授信额度将要到期,公司拟在银行授信额度到期后向银行继续申请银行授信额度。2015年公司拟向银行申请64亿元授信额度,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开发贷款、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土地物业抵押(或股权、存单质押)贷款等,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款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内,自主决定以公司自身或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名义与各银行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的有关法律文件,并授权公司人员与各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质押、抵押等相关申请书、合同、协议书等文件)。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银行借款总额为35.89亿,占公司总资产的26.06%。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5-019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拟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拟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拟修改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原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拟修改为: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五、原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尽量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六)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拟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优先采取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尽量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七)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5-020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拟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原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拟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原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拟修改为: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四、原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拟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5-021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随着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为保障香江控股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持续高效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合理配置,并参照公司前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对2015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交易进行了合理预测,具体如下:
一、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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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各项关联交易类别和总额未超出预计数,符合相关要求。
二、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预计2015年度,香江控股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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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关联交易额度指2015年度新增的交易数额,不含已履行过相关决策程序持续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
三、关联方简介
1、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注册资本:325,000,000元
成立日期:1993年7月2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策划;企业经营管理;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2、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
注册资本:人民币55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96年2月7日
经营范围:家具、床上用品、装饰材料、室内装饰用品、灯饰、办公系列用品、文教文化用品、百货、日用杂品、针纺织品、服装、家用电器、工艺品的批发及零售;柜台出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 公允的定价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具体市场价格以产品销售地或提供服务地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准,在无市场价格参照时,以成本加合理的适当利润作为定价依据。
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是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以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属于正常交易行为;该类交易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市场网络和渠道优势,减少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能保证香江控股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及合理配置,同时能够降低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以上交易行为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在2015年定期报告中,披露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实际发生情况。
七、审议程序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此议案已事先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必要性,交易定价程序合法、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相关会议审议
201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翟美卿女士、修山城先生回避表决,其余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议案。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2015-022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监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25日 10点3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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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15年4月9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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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5月19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香江控股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舒剑刚 何肖霞
电 话:020-34821006
传 真:020-34821008
邮 编:511442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1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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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