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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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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1证券简称:穗恒运A公告编号:2015—009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1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郭晓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383,417,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96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83,335,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5.954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8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119%。

      2、其他人员出(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以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383,368,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872%;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3%;

      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5%。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383,368,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872%;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3%;

      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5%。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383,368,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872%;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3%;

      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5%。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赞成383,368,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872%;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3%;

      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5%。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88% ;

      反对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99% ;

      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3%。

      同意: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201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645,449,443.29元。母公司2014年实现净利润为246,282,913.3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88,334,792.79元,减去2013年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102,762,423.00元,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631,855,283.15元,减去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24,628,291.34元,母公司2014年期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607,226,991.81元。

      根据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建议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85,082,8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2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50,718,220.40元,剩余456,508,771.4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支付报酬的议案》。

      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88%;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3%;

      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9% 。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一年。

      经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公司合计支付审计服务费用总额为9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以下审计服务:(1)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3) 本公司(含纳入本公司内控实施范围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选举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

      1、选举郭晓光、郑建平、陈福华、钟英华、杨舜贤、张存生、蒋自云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郭晓光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郑建平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陈福华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钟英华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5、杨舜贤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6、张存生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7、蒋自云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选举江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已按有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交所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江华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游达明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张利国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谭劲松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上述董事的简历详见2015年3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出林毅建、陈旭东、蓝建璇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1.林毅建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陈旭东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蓝建璇女士: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上述三人作为股东代表监事,加上职工民主推选的职工代表监事张跃峰、王艳军二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监事会结束,下届监事会产生为止。上述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详见2015年3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做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对201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丽华、黄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附件:

      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张跃峰女士,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1995年2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人事部科长、副经理、经理,党总支宣传委员,工会主席。现任本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张跃峰女士是通过本公司第五届职代会专题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2、王艳军先生,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近五年来历任广州恒运热电(C)厂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1月13日至今任本公司总工程师。

      王艳军先生是通过本公司第五届职代会专题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5—010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1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15年4月10日下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郭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郭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简历详见公司于2015 年3 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郑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简历详见公司于2015 年3 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具体如下:

      ■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15 年3 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张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续聘张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张晖先生的相关履历材料已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无异议(简历附后)。

      五、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廖铁强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廖铁强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廖铁强先生的相关履历材料已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无异议(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1、张晖先生简历;

      张晖先生,197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004 年获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2006 年1 月至今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兼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晖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2、廖铁强先生简历:

      廖铁强先生,197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经济师,助理工程师。2009年至今就职于本公司,历任公司党政办文秘科科员、董秘室股证事务科副科长、科长、证券事务代表。2010年7月参加深交所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学习并获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廖铁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廖铁强先生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20—82068252 传 真:020-82068252

      电子邮箱:ltq698@163.com

      证券代码:000531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5—011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 1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15年4月10日下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林毅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监事会结束,下届监事会产生为止(简历详见公司于2015 年3 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林毅建先生简历

      林毅建先生,1966年出生,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1989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广东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广州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担任过开发区国投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2002 年 3 月起在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林毅建先生是本公司股东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的监事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张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张晖先生履历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续聘张晖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为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

      二、张晖先生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其履历材料已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无异议。

      三、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四、本次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及相关工作经验,其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独立董事签名:

      江 华 、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5年 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晓光先生主持。

      经验证:

      1.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于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2:30在广东省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15:00至2015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383,335,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9547】%。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2015年3月19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9】%。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9】人,代表股份【383,417,1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9665】%;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0.01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1,4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383,368,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72%;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3%;

      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5%。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383,368,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72%;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3%;

      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383,368,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72%;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3%;

      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5%。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赞成383,368,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72%;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3%;

      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5%。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88% ;

      反对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99% ;

      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13%。

      6、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支付报酬的议案》

      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88%;

      反对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3%;

      弃权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9%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选举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和独立董事

      (一)选举郭晓光、郑建平、陈福华、钟英华、杨舜贤、张存生、蒋自云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郭晓光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郑建平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陈福华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钟英华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5)杨舜贤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6)张存生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7)蒋自云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二)选举江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江华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游达明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张利国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谭劲松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出林毅建、陈旭东、蓝建璇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1)林毅建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陈旭东先生: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蓝建璇女士:赞成383,3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8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议案七、议案八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负责人:王晓华 黄 菊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