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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及送股实施公告
    2015-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15-018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及送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分配比例:每10股送红股3股。

      ●每股派发(扣税前)现金红利0.12元

      ●每股派发(扣税后)现金红利:

      ■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4月17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4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17日

      一、 通过分红、送股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3月3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在2015年3月3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分配、送股方案

      1、 发放年度:2014年年度

      2、 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4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09,024,800股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308.2976万元; 同时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共计派送股票股利3,270.744万股。

      4、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9元;限售股个人股东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8元。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7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8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三、 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4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17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4月2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送股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本次送股的红股派发将全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施。

      六、本次送红股后,股本项目列示情况如下:

      ■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141,732,240股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57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88997135

      联系传真:0731-88908647

      九、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