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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3版)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富国银行份额”)、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银行B份额”)。其中,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银行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

      根据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富国银行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富国银行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银行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银行份额。场外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富国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

      (三)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性不同,富国银行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富国银行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及富国银行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银行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银行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含该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每年的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富国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重新设定该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含该日)期间富国银行A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的本金及富国银行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银行B份额的净资产。富国银行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富国银行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银行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富国银行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富国银行A份额和1份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银行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银行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为T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之间的自然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之间的自然日};■为T日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富国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

      3、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日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5年3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99号)。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按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3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9,000份。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见下表:

      ■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00.00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100.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富国银行份额为99,109.90份。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0=99,700.90份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00.00份

      认购总份额=99,700.90+100.00=99,800.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富国银行份额为99,800.9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③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计算

      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富国银行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富国银行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100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富国银行A份额=经确认的富国银行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各50,040份。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富国银行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为富国银行份额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富国银行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富国银行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赎回富国银行份额时,每次对富国银行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富国银行份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富国银行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0%,不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银行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97,353.92 份富国银行份额。

      例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3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6%)=99,641.2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358.71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98,168.7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98,168.76 份富国银行份额。

      例6: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97,353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元

      退款金额=0.92×1.015=0.9338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银行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份富国银行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7:某投资者持有100,000份富国银行份额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0%=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持有100,000份富国银行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例8:某投资者持有100,000份富国银行份额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0%=507.5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银行份额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富国银行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富国银行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富国银行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富国银行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富国银行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富国银行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银行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富国银行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银行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富国银行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国银行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富国银行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富国银行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富国银行份额与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富国银行A份额与1份富国银行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富国银行A份额与1份富国银行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富国银行份额的富国银行A份额与富国银行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银行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中证银行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银行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银行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银行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银行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银行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银行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富国银行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三个月除外)。

      如果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距上一次不定期折算基准日不足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富国银行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银行份额将按一份富国银行A份额获得新增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银行份额

      ■

      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

      ■

      其中: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场外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分配。

      (2)富国银行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银行A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折算前富国银行A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银行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银行份额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银行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富国银行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富国银行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银行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

      1、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对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富国银行A份额、富国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银行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银行份额、富国银行A份额和富国银行B份额的持有人。

      (下转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