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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15-014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1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9日—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15:00至2015年4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日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508号华发大厦B座24楼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翁耀根先生

      (六)会议通知: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4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108,05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02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 100,52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7,53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86%。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028,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1%;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2%。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全文已于2015年3月20日刊登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六、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49,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4%;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3,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75%;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1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739%;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75%;弃权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586%。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5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739%;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75%;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5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739%;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75%;弃权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586%。

      九、审议通过《关于向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伍仟万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十、审议通过《关于向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授信壹亿伍仟万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申请壹亿陆仟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滨湖支行办理总信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信用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向交通银行无锡城北支行申请授信壹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2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2%;反对5,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弃权27,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1%。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秦党亲律师、袁红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