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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08中联债”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5-015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08中联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8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4月20日,凡在2015年4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4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发行的2008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中联债”、“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4月21日支付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08中联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中联债

      3、债券代码:112002

      4、发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1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373 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期限:8年,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年付息日将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8、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50%,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止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4月21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2、付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4月2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3、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4、信用级别: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08中联债”的票面利率为6.50%。每手“08中联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8.5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0日;

      2、除息日为2015年4月21日;

      3、兑息日为2015年4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中联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5月8日前(含)填写附件表格并签章后与身份证明一并传真至公司联系地址。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联系人:申柯

      电话:(0731)88788432

      传真:(0731)8565115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联系人:虞唯君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50818828

      (三)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