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路演回放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路演回放
  • A9:路演回放
  • A10:路演回放
  • A11:路演回放
  • A12:路演回放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  
    2015年4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B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8版:信息披露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2015-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新材”或“发行人”)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98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

      2、本次发行在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网下投资者条件、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初步询价、定价及配售方式、网上投资者股票市值要求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3、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15年4月14(T-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投资:

      1、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发布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48.91倍。本次发行价格8.8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4年市盈率为7.11倍(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要量为11,153.01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8.85元/股、发行新股1,54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3,629.00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2,475.99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1,153.01万元。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降、股价下跌,从而存在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乐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5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5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乐凯新材”,股票代码为“30044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中信建投证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4月10(T-3日)完成,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公司基本面、成长性、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要量等因素,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8.85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5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8%。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9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3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61%。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中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否则其网上申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5、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2015年4月8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备案信息为准。

      6、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间及时、足额缴付申购款。申购资金到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T日)当日8:30~15:00,T日8:30之前到账及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7、主承销商已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对网下投资者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刊登日,本次发行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均符合初步询价公告的要求。若在配售前有进一步资料显示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存在不符合初步询价公告要求的情形,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配售。

      8、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9、初步询价及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如出现《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三、初步询价安排(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处理”中规定的情形,则主承销商会将网下投资者的具体违规情况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10、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按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8.85元/股进行申购,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T日)9:15-11:30,13:00-15:00。

      11、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5年4月16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2015年4月17日(T+2日)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一、(五)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2、当本次发行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930万股时;或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重新启动发行。

      13、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4月7日(T-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

      14、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540万股,本次发行仅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9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39%;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61%。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85元/股。

      (四)发行方式与时间

      本次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发行价格8.85元/股缴纳申购款。

      网下发行申购时间:2015年4月15日(T日)9:30-15:00;

      网上发行申购时间:2015年4月15日(T日)9:15-11:30,13:00-15:00

      (五)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4月1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向网上

      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缴款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操作申购。如无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主承销商。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五)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六)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及定价情况

      (一)网下投资者询价情况

      2015年4月9日(T-4日)至2015年4月10日(T-3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共有57个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117个配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申购平台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对应的报价区间为8.83元/股-8.85元/股,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合计为105,370万股。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详见附表。

      (二)无效报价的情况

      根据2015年4月7日(T-6日)刊登的《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公布的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条件,网下投资者应于2015年4月9日(T-4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及相关附件,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本次发行,此类无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共有2家,名单详见附表中备注为“无效报价1”的配售对象。

      除前述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投资者外,其余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均按照《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提交了承诺函及相关附件。

      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主承销商对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进行了关联关系核查,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98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则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本次发行,无此类无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经主承销商及律师核查,参与询价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三)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的确定过程

      经上述剔除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其余全部投资者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序结果,由于所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价格均未高于8.85元/股,因此拟申购价格同为8.85元/股的配售对象中,将拟申购数量低于930万股的6个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拟申购数量同为930万股的配售对象中,将申购时间晚于2015年4月10日11点33分的9家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被剔除的所有配售对象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为网下拟申购总量的10.27%。被剔除的配售对象共有15家,名单详见附表中备注为“被剔除”的配售对象。

      2、网下初步询价情况统计

      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如下:

      ■

      3、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8.85元/股。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3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7.1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8.91倍(2015年4月10日)。乐凯新材本次发行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

      乐凯新材主要从事热敏磁票、磁条及磁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信息记录材料行业中同时从事磁记录和热敏记录材料领域的龙头企业,在技术水平、销售规模、营销网络、品牌知名度、管理水平等方面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A股上市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近的企业主要有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可比上市公司2013年静态市盈率均超过100倍,高于乐凯新材本次发行的市盈率,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2013年市盈率为:

      (1)6.2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8.3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有效报价的确认

      未被剔除、拟申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初步询价公告》中的要求提交了相关备案材料的投资者报价即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共计49家,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共计99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报价均为8.85元/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合计92,070万股,具体报价信息详见附表中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上述99个配售对象应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未被剔除、但拟申购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报价亦为无效报价,具体名单详见附表中备注为“无效报价2”的配售对象。

      三、网下申购与发行程序

      (一)配售对象

      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家数为99家,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92,070万股。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5年4月8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

      (二)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T日)9:30至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的申购视为无效。

      2、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发行价格×有效申购数量),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与初步询价有效申购数量一致,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可申购数量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

      (2)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且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3)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T日)当日15:00之前,对于网下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3、配售对象申购款退款的银行收款账户需与其申购款付款的银行付款账户一致。

      4、配售对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网下申购,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1、申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须全额缴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计算公式如下:

      网下配售对象应缴申购款=发行价格×申购数量

      2、申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446”。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专户账户信息表如下:

      ■

      注:以上账户信息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为准,请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进行查询。

      3、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网下申购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主承销商将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四)网下配售及公布配售结果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2015年4月7日(T-6)日刊登的《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确定的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配售给提供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并将在2015年4月17日(T+2日)刊登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配售情况,内容包括网下发行获配对象名单、获配数量等信息。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五)公布配售结果和退回多余申购款

      1、若获得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申购款金额,2015年4月16日(T+1日)17:3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网下投资者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应退款项=投资者有效缴付的申购款-投资者获配股数对应的认股款金额。

      2、2015年4月17日(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网下投资者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六)其他重要事项

      1、验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会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15年4月16日(T+1日)对网下发行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律师见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配售对象已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对于违规者,中国结算将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申购等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报有权部门查处。

      5、违约处理:如果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6、配售对象的全部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四、网上申购与发行程序

      (一)申购时间

      2015年4月15日(T日),在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内(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进行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85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乐凯新材”,申购代码为“300446”。

      (四)本次网上发行对象

      网上申购时间(T日,含当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4月1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所规定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网上申购。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五)深圳市场市值计算规则

      1、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2015年4月1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2、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 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 号)的规定。

      (六)申购规则

      1、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上限和当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不得超过6,000股。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6,0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4、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

      (七)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

      2、投资者需于2015年4月13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的规定。

      3、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15年4月15日(T日,含当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在申购时间内(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八)投资者获配数量的确定方法

      申购结束后,由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系统主机根据实际到账资金统计有效申购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

      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量,则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500股。

      中签率=网上最终发行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15年4月16日(T+1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

      2015年4月16日(T+1日),进行核算、验资、配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划入新股申购资金专户。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相关会计师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验资报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申购资金的实际到账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2015年4月17日(T+2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15年4月17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5年4月17日(T+2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2015年4月20日(T+3日)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十)结算与登记

      1、全部申购资金冻结产生的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冻结等事宜,遵从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

      2、2015年4月17日(T+2日)摇号抽签。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将有效认购结果发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15年4月20日(T+3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有关协议将该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等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发行的股份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主承销商或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十一)发行地点

      全国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六、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方迁

      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和润路569号

      电 话:0312-7922999

      联 系 人:周春丽

      (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2层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5608347、85156434

      传 真:010-85130542

      发行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4日

      附表:初步询价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