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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5-041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进展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移送管辖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预付货款余额132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货款的追收存在不确定性,如最终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钦州永盛及本公司带来损失,对钦州永盛及本公司的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于2013年12月2日就与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陈超海、李志强、简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钦州永盛返还预付货款余额1323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并要求保证人陈超海、李志强、简少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四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015年1月27日,原告钦州永盛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2015年4月14日,原告钦州永盛收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41-1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简少强是香港籍居民,本案属涉港澳合同纠纷案件,应移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该货款最终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钦州永盛及本公司带来损失,对钦州永盛及本公司的利润产生直接影响。

      三、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41-1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股票简称:桂东电力 股票代码:600310 编号:临2015-042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22145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相关责任人问责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号),根据《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公司监事会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相关条款,在对警示函中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及听取相关责任人的申辩之后,认定:

      1、公司原监事莫运忠、岑晓明未及时主动报告其在关联方的任职信息,负有主要责任;

      2、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原总经理刘世盛未调查核实交易方信息,负有一定责任;

      3、公司董事会秘书陆培军对董监高人员及子公司宣传和督促存在不足,对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理解和把握有偏差,负有一定责任。

      在对照相关条款及考虑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后,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做出以下决定:

      1、对公司原监事莫运忠、岑晓明、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原总经理刘世盛、公司董事会秘书陆培军进行通报批评。

      2、责令公司原监事莫运忠、岑晓明、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原总经理刘世盛、公司董事会秘书陆培军公开道歉。

      桂东电力监事会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发展。

      上述决定已经公司2015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公司原监事莫运忠、岑晓明、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原总经理刘世盛、公司董事会秘书陆培军对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公开道歉。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