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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21证券简称:力星股份公告编号:2015-01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15:00-2015年4月14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三)会议时间:2015年4月14日下午1:00

      (四)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0人,所持有股份8374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4.7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5年4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公司除周宇以外的其他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除董绍敬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362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6%。

      (四)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6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9%;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131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1227%;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8559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6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9%;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131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1227%;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8559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6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9%;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131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1227%;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8559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201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6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9%;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131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1227%;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8559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6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1%;反对1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5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13178%;反对1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868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201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6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9%;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131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1227%;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8559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201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6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9%;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131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1227%;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8559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6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9%;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131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1227%;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8559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6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9%;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131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1227%;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85595%。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6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9%;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7.1317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1227%;弃权1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8559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