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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赤峰黄金 编号:临2015-016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谭雄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号),核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1,925,465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

      公司最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999,994.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3,499,994.40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5]070001号验资报告。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公司募集资金中9,058万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给交易对方,剩余资金支付本次重组的中介费用及其他交易费用后用于对标的公司的增资。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4月1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雄风环保”、“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五岭支行(“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5年4月9日,雄风环保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7681000018010053022,截至2015年4月9日,专户余额为905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接收赤峰黄金向甲方支付上述募集资金,并由甲方向谭雄玉等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之母公司赤峰黄金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李高超、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