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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5-016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2015年4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参加表决董事7人,关联董事胡承江先生、林平先生进行了回避,未参与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关联方向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关联董事胡承江先生、林平先生进行了回避,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州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接受关联方浙江东方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使用期限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借款年利率为8%,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金额和天数计算。详情请参见公司发布的2015-017号《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5—017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关联方向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的借款额度。

      ● 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此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州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国贸房产”)与浙江东方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轻工”)协商,东方轻工向湖州国贸房产提供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使用期限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借款年利率为8%,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金额和天数计算。

      湖州国贸房产系我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国贸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我司持有其60%的股权)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轻工系我司控股股东的并表控股子公司,故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公司同东方轻工无其他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简介

      东方轻工成立于1996 年 8 月 8 日,注册资本5500万元,其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林。 东方轻工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化工、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建筑及装饰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纺织原料、电子产品、竹木材及制品、纸浆、纸及纸制品、文教用品、陶瓷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的销售,信息咨询,停车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等一般经营项目,以及对外援助物资项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等许可经营项目。

      2014年度,东方轻工实现营业收入97397万元,利润总额121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其期末总资产为 28795 万元,净资产为8735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东方轻工向湖州国贸房产提供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使用期限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借款年利率为8%,利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金额和天数计算。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面临融资难、融资利率高的问题,湖州国贸房产前期向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年利率也为8%。因此经双方协商,参照银行利率标准,东方轻工以8%的年利率向湖州国贸房产提供借款额度。该借款利率的确定公允合理。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于2015年4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向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胡承江先生、林平先生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参与了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均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金祥荣先生、顾国达先生、于永生先生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审核意见及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借款事项有利于满足湖州国贸房产的项目资金需求,减轻其短期周转资金紧张的压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借款年利率8%,也符合目前房地产行业的融资行情,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对该项议案我们予以同意。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八、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审核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