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程国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小坤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有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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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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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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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增加877.17%,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的销售款项现金增加所致。
2)应收票据期末较期初减少32.71%,主要原因是本期票据解付及票据贴现所致。
3)应收账款期末较期初增加57.82%,主要原因是本期非关联方应收款增加所致。
4)预付款项期末较期初增加67.56%,主要原因是本期预付的材料及设备款增加所致。
5)其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加34.32%,主要原因是备用金及垫付款增加所致。
6)预收款项期末较期初减少51.38%,主要原因是零散销售客户预付的购煤款减少所致。
7)应付利息期末较期初增加44.20%,主要原因是预提的债券利息所致。
8)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84.77%,主要原因是资源税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负增加所致。
9)销售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68.21%,主要原因是铁路运输停止征收综合服务费所致。
10)管理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33.47%,主要原因是资源税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涉煤收费基金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停止征收所致。
11)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84.99%,主要原因是票据贴现利息增加所致。
12)净利润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83.52%,主要原因是销售量下降,收入减少及毛利下降所致。
1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208.47%,主要原因是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1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73.01%,主要原因是本期部分投资活动的支出由票据支付所致。
1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119.32%,主要原因是本期增加归还贷款1000万元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青财综字[2014]1987号)、《关于印发<青海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14] 2230号)文件,从2014年12月1日起,青海省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同时,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适用税率为6%。按照新的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本公司煤炭产品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煤炭资源税税率调整为按应税煤炭销售额的6%执行。上述事项详见2015年1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2015年1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五次工作会议审核,获得有条件通过。
2015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敬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55号]),核准本公司向王敬春发行7,128,415股股份、肖中明发行5,145,02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42,65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3月19日,本次交易标的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100%的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梁区分局核准了庆龙锶盐的股东变更,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400021247】)。本次变更后,公司成为庆龙锶盐的唯一股东,庆龙锶盐成为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2015年3月23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6307000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3月23日止,公司已收到王敬春、肖中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12,273,442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5,677,983元。
2015年3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出具的《证券登记变更证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12,273,442股新增股股份已完成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股本为人民币285,677,983元。
上述事项详见2015年1月16日、3月12日、3月24日、4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因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12月4日起停牌;2014年12月18日,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于2014年12月18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30日;2015年1月17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1月18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0日;2015年2月17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8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0日。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了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并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5日、12日、24日、31日,2月7日、14日,3月2日、7日、14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年3月1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他议案,并于2015年3月18日对外披露了相关内容,公司股票自3月18日起恢复交易。
截止目前,公司和交易对方正配合有关中介机构加快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法律等方面的工作。
上述事项详见2014年12月4日、18日、25日,2015年1月5日、12日、24日、31日,2月7日、10日、14日,3月2日、7日、14日、18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2014年,财政部新发布和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新会计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财政部以财会[2014]2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5年2月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六届二十次会议、监事会六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对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调整和变更,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公司编制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及金额的调整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年年度财务报告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及金额的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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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递延收益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两个报表项目产生影响,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3、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2014年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了调整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2014年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调整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上述事项详见2015年2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目前处于承诺期间尚在履行的承诺为2009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与鱼卡煤电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自鱼卡煤电全面投产起三年内,青投集团和ST金瑞将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发展需求和市场时机,利用多种持续融资手段,通过ST金瑞主动收购或其他合法有效方式,逐步将鱼卡煤电的全部煤炭生产经营性资产注入ST 金瑞;未来如青投集团获得其他煤炭类资产,亦遵循上述原则注入ST 金瑞。最终ST 金瑞将成为青投集团控股企业中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海能源公司”)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以鱼卡煤炭资源探矿权出资,与其他七家单位共同设立青海能源公司,占股比例为21%。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产业"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政策要求,新设立的青海能源公司将作为青海省鱼卡矿区的唯一开发主体,实现对鱼卡矿区的统一开发。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于2011年2月1日和4月28日对该事项进行了及时披露。
目前,青海能源公司主要业务尚处于项目建设期,生产经营情况未根本好转。青投集团持有其21%的股权,无控制权。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青投集团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出具的《避免竞争承诺函》的相关承诺,青投集团承诺自青海能源公司全面投产起三年内,在生产经营状况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将青投集团所拥有的青海能源公司全部权益转让给公司,使公司最终成为青投集团下属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2、关于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同业竞争的承诺:
(1)如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存在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将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转让给公司。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
(2)如青投集团参股企业所从事业务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青投集团承诺将出让其所持该等企业的全部出资、股份或权益,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
(3)青投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在根据承诺拟向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转让相关产权时,若其他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亦享有优先受让权,将尽力促成青投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并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4)在与公司具有同等投资机会的前提下,对新业务机会(指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青投集团应先通知公司。如公司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青投集团需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给公司。如公司明确拒绝该新业务机会,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也将不进行投资。
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如约履行承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青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青投集团对上述承诺第(1)、(2)项在履约时限上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1)如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存在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在该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根本好转的情况下,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将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取得相关的资产和业务四年内,优先转让给公司。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
(2)如青投集团参股企业所从事业务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青投集团将在其项目建成全面投产且产生良好经营效益后三年内出让其所持该等企业的全部出资、股份或权益,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
上述事项详见2011年2月1日、4月28日,2014年2月14日、3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国勋
日期 2015-04-15
公司代码:600714 公司简称:金瑞矿业
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