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编号:2015-029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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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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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日:2015年4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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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872,629,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5元(含税),送0股,转增0股。实施后总股本为872,629,500股,增加0股。
(四)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分红派息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统一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5675元人民币。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485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6500元人民币。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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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4月23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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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4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PEARL SUCCESS INTERNATIONAL LIMITED(珍成国际有限公司)、SUREST FINANCE LIMITED(索瑞斯特财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3-88181888
七、报备文件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