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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2015-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5-030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即“11复星债”、债券交易代码:122136)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新世纪跟踪[2015] 100080号),维持本公司债券“11复星债”的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信用跟踪评级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5-031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5年4月24日

      ●债券付息日: 2015年4月27日(因2015年4月25日为法定节假日,故顺延至2015年4月27日)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4月27日支付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1复星债

      3、债券代码:122136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3%,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4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4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兑付日:2017年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11复星债”的票面利率为5.53%,每手“11复星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3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24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4月27日(因2015年4月25日为法定节假日,故顺延至2015年4月2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4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复星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兑息日第2个交易日(2015年4月23日)16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复星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启宇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A楼

      联系人:陈屹飞

      联系电话:021-33987030

      传真:021-33987020

      2、联席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弘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郑凡明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3、联席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26楼

      联系人:陆建华

      联系电话:021-20830976

      传真:021-20830982

      4、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蒋杰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077

      5、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