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5-031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15:00至2015年4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 2015年4月10日
4、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37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其中,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7,439,492股,占公司总股本512,991,382股的52.1333%。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2,991,382股的0.0006%。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7,436,292股,占公司总股本512,991,382股的52.132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2,991,382股的0.00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王秀宏、曲承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含)同意。所有议案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439,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2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孙莉莉女士曾为公司历任柳河公司负责人、公司监事,有着多年担任高管经验,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能力,具有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的工作能力;孙莉莉女士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孙莉莉女士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补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439,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2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白玉彪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监事后,最近二年内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王秀宏、曲承亮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紫鑫药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各项议案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