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5-019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15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意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1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钟崇武、刘兴明、宋瑛回避表决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1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关于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方大长力零部件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公司为江西方大长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山湖支行综合授信人民币贰仟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1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关于担保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1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5-020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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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5-02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方大海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方大海鸥”)向关联方新余方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方大实业”)采购建筑钢材(螺纹、线材、盘螺等),并签订相关关联交易协议,预计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1.2亿元。
经2015年4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钟崇武、刘兴明、宋瑛回避表决本议案,该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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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本次关联交易双方介绍
(1)南昌方大海鸥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册资本:4000万元,住所:南昌市青山北路18号钢材市场C区18号,主营国内贸易等。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南昌方大海鸥总资产120,743,702.32元,所有者权益44,979,127.97元,负债75,764,574.35元,资产负债率62.75%,营业总收入304,856,459.22元。
(2)新余方大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主营铁矿石、铁精粉、焦炭、钢材、建材、煤炭销售等。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新余方大实业总资产154,638,419.03元,所有者权益72,356,287.33元,负债82,282,131.70元,资产负债率53.21%,营业总收入1,829,646,169.05元。
(二)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钢铁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持有公司62.72%股份。
方大钢铁集团持有新余方大实业100%股权。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上海方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南昌方大海鸥90%股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本次关联交易标的简介
南昌方大海鸥拟向新余方大实业购买建筑钢材(螺纹、线材、盘螺等),交易期限: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约1.2亿元人民币。
(二)本次关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本次交易定价
南昌方大海鸥向新余方大实业购买建筑钢材的价格执行市场价格。
2、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承担
运输方式为:铁路、公路运输。由南昌方大海鸥与新余方大实业约定的一方组织运输,有关运输及相关费用由双方约定承担。
3、货款的结算及支付
南昌方大海鸥应按照购买建筑钢材实际发生数量与新余方大实业结算,付款方式:双方共同商定认可的付款方式。
4、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关联方正常的货物贸易,未对公司主营产品销售渠道产生冲击,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未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本公司主营业务也未对关联方形成任何依赖。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新余方大实业有限公司的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的货物贸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本次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是在平等、公平、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交易行为合理,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同意该项交易。
六、备查文件
1、方大特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方大特钢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5-022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15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方大长力零部件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江西方大长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长力零部件”,公司全资孙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山湖支行综合授信人民币贰仟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上述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
方大长力零部件系公司全资孙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主营各类汽车、农用运输机械零部件及配件,汽车弹簧等。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方大长力零部件总资产277,774,713.64元,所有者权益225,793,178.97元,负债51,981,534.67元,资产负债率18.71%,营业总收入383,029,449.5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获得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担保程序。由于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且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25,500万元(含公司分别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40%。其中,公司对外担保发生总额 136,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61%。
五、备查文件
1、方大特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方大特钢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2015-023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5日 9点
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5日
至2015年5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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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3已经2015年4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1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等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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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手续
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代理人应持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4月29日、30日8:30-11:30,14:00-16:30
2015年5月5日8:30-9:00,现场会议开始后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按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确认其与会资格;
2、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3、通讯地址: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邮政编码:330012
联系电话:0791-88396314 传真:0791-88386926
联系人:郑小昕、陆蓓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