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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5-017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15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德法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8人,代表股份226,133,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513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225,796,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282%;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33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5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6,740,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上海晓奥享荣汽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6,114,7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21,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6,092,7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99,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洁、赵文雯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