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5-019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0,622,3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98%。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0,5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4.432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75%。
(3)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7,27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757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列席了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介绍。
内容详见2014年3月2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2%;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2%;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2%;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2%;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0,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2%;弃权0股。
6、 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30,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2%;弃权0股。
7、 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2%;弃权0股。
8、 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2%;弃权0股。
9、 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58%;反对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42%;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