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保险优惠政策
拓宽至闽、津、粤自贸区
拓宽至闽、津、粤自贸区
2015-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枫林
昨日,保监会决定将支持上海自贸区保险业发展的11项支持政策放宽至福建、天津、广东三个新设自贸区和上海自贸区扩区区域。
2014年12月,国务院决定在福建、天津、广东新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标志着我国自贸区建设步入新阶段,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更大范围的改革试点正在加快推进。
为更好支持自贸区建设、推动自贸区先行先试经验的复制推广,保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要求和相关试点情况,决定将支持上海自贸区保险业发展的11项支持政策放宽至福建、天津、广东三个新设自贸区和上海自贸区扩区区域。
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创新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允许当地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协会条款,提高产品开发使用效率;创新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制度,取消当地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以及在区内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再保险中心等。
据悉,保监会已正式批复三地保监局,要求及时出台实施细则,根据福建、天津和广东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实际,循序渐进,因地施策,有针对性地推动自贸区保险政策措施落地。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福建、天津、广东自贸区总体方案,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实施方案,推动保险业更好参与和服务自贸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