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5-01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肖家守、黄永昌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董事王鸿新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肖家财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董事高小平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徐守浩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独立董事詹灵肖代为出席并表决。
●本次董事会共十五项议案,其中《上海中绳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松江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吊装、过磅业务经营权及附属资产未达到盈利预测的议案》董事高伟、申晨、高小平、独立董事刘朝建、吴振平、詹灵肖六名董事投反对票;独立董事徐守浩授权独立董事詹灵肖代为出席并表决,在此议案中投反对票;董事肖家财授权董事高小平代为出席并表决,在此议案中投反对票;董事王鸿新投弃权票;董事肖家守、黄永昌授权董事王鸿新代为出席并表决,在此议案中投弃权票。其余十四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和材料分别于2015年4月3日、2015年4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5年4月14日上午9:30在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肖家守、黄永昌因出差委托董事王鸿新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肖家财因出差委托董事高小平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徐守浩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詹灵肖代为出席并表决。
(五)经与会董事共同推选董事高小平主持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十五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四)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五)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1,010,396.8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049,787.74元,2014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3,060,184.54元,故本年度公司不实施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六)审议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临2015-020号公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七)审议2014年度内控制度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八)审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九)审议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十)审议上海中绳实业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松江钢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吊装、过磅业务经营权及附属资产未达到盈利预测的议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吊装、过磅业务经营权及附属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XYZH/2012YCA1100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吊装及过磅业务2012年8-12月及2013年-2015年的预期收益分别为4,951,217.49元,12,058,280.42元、12,283,656.83元、12,397,194.04元。2014年度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收购资产涉及的吊装及过磅业务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9,914,519.64元,较原盈利预测收益12,283,656.83元,差额2,369,137.19元,考虑税收因素后,应补偿金额为3,158,849.59元。
上海中绳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2日向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松江)发函,要求上海松江在2015年4月14日前将应补偿金额3,158,849.59元补偿至上海中绳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4月13日上海松江回函:因公司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补偿上海中绳3,158,849.59元,申请每月分期补偿,2015年4月—8月每月补偿金额为:630,000.00元、630,000.00元、630,000.00元、630,000.00元、638,849.59元,并承诺于2015年9月1日之前补偿以上差额款项。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0票、弃权3票、反对8票,表决未获通过。
董事高伟、申晨、高小平、独立董事刘朝建、吴振平、詹灵肖六名董事投反对票;独立董事徐守浩授权独立董事詹灵肖代为出席并表决,在此议案中投反对票;董事肖家财授权董事高小平代为出席并表决,在此议案中投反对票。上述董事发表意见:1、不同意此项议案中上海松江关于分期补偿的承诺;2、董事会近期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董事王鸿新投弃权票;董事肖家守、黄永昌授权董事王鸿新代为出席并表决,在此议案中投弃权票。
(十一)审议2015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5年度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15亿元的综合授信(含子公司,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而定。
上述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贷款、信托融资及贸易融资等,融资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十二)审议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审计费用为股份公司本部45万元,子公司合计13.5万元,共计58.5万元。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十三)聘请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审计费用为20万元。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十四)审议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的议案(详见临2015-021号公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十五)审议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2015-022号公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5-01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 本次监事会共四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5年4月14日下午2:00在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关于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1)2014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4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当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4年度报告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
(2)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经营决策合理有效。公司内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责时,从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出发,勤勉诚信,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3)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监事会核查,认为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审核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核查了公司担保情况,认为公司的所有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
(4)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股权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转让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820万股股权,有利于公司回收现金,获取投资收益。本次股权转让回收现金17,186.40万元,获取投资收益8,716.38万元。
公司受让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总股本10%的股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3、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4、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4年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在2014年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按照上述变更后的准则要求,公司对当前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的描述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对部分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进行了完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无重大影响。具体说明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持有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依据该规定,公司该2013年12月31日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账面净值为84,700,177.00元的投资转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具体调整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要求将“递延收益”单独列报,具体调整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递延收益”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本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华辉公司增资扩股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融德资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中国华融)及本公司共同增资华辉公司事宜,经上述三方同意,当出现有关约定条件时,本公司应回购或指定第三方回购融德资产、中国华融持有华辉公司的全部股份5,000万股,回购条件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两年内,华辉公司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回购价格为:本金×(1+10%)/365×实际持有股份天数。根据中国华融及融德资产的要求,本公司于2013年9月回购中国华融1000万股,于2014年12月回购融德资产500万股,截止2014年12月31日,融德资产尚持有华辉公司3500万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第十五条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本准则实施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在合并报表层面,本公司对子公司华辉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具有回购义务,根据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重新评估后,将所述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
具体调整金额如下: 单位: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影响以前年度利润-13,143,068.58元,其中:影响2013年3,462,316.82元,影响2013年以前年度利润9,680,751.76元。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5-020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批准为国贸公司担保数量40,000万元,累计批准为其担保数量40,000万元(含尚未到期25,700万元)
●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恒力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煤业),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批准为恒力煤业担保数量3,000万元,累计批准为其担保数量3,000万元(含尚未到期500万元)
● 被担保人名称:石嘴山市星威福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威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批准为星威公司担保数量1,000万元,累计批准为其担保数量1,000万元
●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批准为华辉公司担保数量12,000万元,累计批准为其担保数量12,000万元(含尚未到期6,599.80万元)
● 上述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担保事项未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2015年担保事项的概述
(一)为国贸公司向银行申请40,000万元(含尚未到期25,7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
1、为乌鲁木齐宁恒钢丝绳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三级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3,1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为兰州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三级子公司)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剩余34,900万元额度不确定指定银行。
(二)为恒力煤业融资担保事项
为恒力煤业向银行申请3,000万元(含尚未到期5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为星威公司融资担保事项
为星威公司向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为华辉公司融资担保事项
为华辉公司向银行申请12,000万元(含尚未到期6,599.8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
1、宁夏银行广场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的融资(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石嘴山银行惠农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新增3,000万元的额度不确定指定银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国贸公司,注册地点:金凤区黄河路创新园45号楼A1号办公楼,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高小平,经营范围:钢丝、钢丝绳、钢绞线及其制品;钢材、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有色金属、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农副产品(不含食物)、五金、绳扣、生铁;各种规格、类型和性能的活性炭及制品;过滤材料及其他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等,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煤业公司,注册地点: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岳长彧,经营范围:煤炭、煤制品的销售;洗精煤;汽车运输等,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星威公司,注册地点:惠农区河滨街,注册资本:582.82万元,法定代表人:王贺森,经营范围:服装加工,绳芯,其他印刷品,钢渣炼选,货物装卸等,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4、华辉公司,注册地点: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A(座),法定代表人:赵丽莉,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各种规格、类型和性能的活性炭制品;煤制品等,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国贸公司、恒力煤业、石嘴山市星威福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威公司)、华辉公司2014年度财务状况及本公司2015年度批准为其担保额度情况:
单位:万元
■
注:上表财务数据为2014年经审计数据。
三、2015年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为国贸公司向银行申请40,000万元(含尚未到期25,7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
1、为乌鲁木齐宁恒钢丝绳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三级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3,1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为兰州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三级子公司)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剩余34,900万元额度不确定指定银行。
(二)为恒力煤业融资担保事项
为恒力煤业向银行申请3,000万元(含尚未到期5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为星威公司融资担保事项
为星威公司向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为华辉公司融资担保事项
为华辉公司向银行申请12,000万元(含尚未到期6,599.8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
1、宁夏银行广场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的融资(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石嘴山银行惠农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新增3,000万元的额度不确定指定银行。
(四)担保期限
上述担保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五)其他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56,000万元融资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9,999.80万元,占母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4.11%。其中为子公司担保:国贸公司提供担保合计25,700.00万元;为恒力煤业提供担保合计500万元;华辉公司提供担保合计6,599.80万元。
除子公司外为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房地产)提供担保17,200万元,盛泰房地产注册资本:7500万元,2014年末总资产:79,887.65万元、净资产:6,635.27万元、资产负债率91.69%,2014年实现净利润52.54万元(经审计),担保明细在定期报告中均有详细披露,无逾期担保,且均提供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为国贸公司向银行申请40,000万元(含尚未到期25,7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恒力煤业向银行申请3,000万元(含尚未到期5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星威公司向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华辉公司向银行申请12,000万元(含尚未到期6,599.8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全票赞成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认为国贸公司、恒力煤业、星威公司、华辉公司、盛泰房地产生产运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预计担保事项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已充分揭示,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2、国贸公司、恒力煤业、星威公司、华辉公司2014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
3、国贸公司、恒力煤业、星威公司、华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 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5-02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情况说明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财务报表有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现将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2014年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在2014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
按照上述变更后的准则要求,公司对当前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的描述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对部分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进行了完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无重大影响。具体说明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持有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依据该规定,公司该2013年12月31日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账面净值为84,700,177.00元的投资转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具体调整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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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要求将“递延收益”单独列报,具体调整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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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递延收益”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本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华辉公司增资扩股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融德资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中国华融)及本公司共同增资华辉公司事宜,经上述三方同意,当出现有关约定条件时,本公司应回购或指定第三方回购融德资产、中国华融持有华辉公司的全部股份5,000万股,回购条件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两年内,华辉公司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回购价格为:本金×(1+10%)/365×实际持有股份天数。根据中国华融及融德资产的要求,本公司于2013年9月回购中国华融1000万股,于2014年12月回购融德资产500万股,截止2014年12月31日,融德资产尚持有华辉公司3500万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下转B19版)